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部门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代建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09〕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部门《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代建资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代建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2009年7月)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统筹配套,进一步整合资源,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市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0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代建资金(以下简称代建资金)的收缴管理。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区是指市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地块开发建设住宅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和农民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
第三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统一缴纳代建资金,由政府集中统筹建设维护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第四条 代建资金按住宅项目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收取。代建资金需要调整标准的,由市市政公用、财政、国土、建设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
第五条 经营性地块开发建设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与国土部门签订缴纳代建资金协议,由国土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按标准收取代建资金;经济适用房项目和农民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用地手续时,向国土部门缴纳代建资金。
调整容积率和增加居住功能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土部门补缴相应的代建资金。
第六条 代建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市、区国土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代建资金的收缴情况告知市财政、市政公用部门。
第八条 代建资金的使用,每年由环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代建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公建配套批文已明确配置转运站而未实施的住宅项目,由环卫主管部门与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按照配套建设的费用标准(不高于10元/m2)收取代建资金;其他未经验收的住宅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代建资金的,住宅项目涉及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验收暂缓进行。
第十二条 住宅项目公建配套中,其他环卫设施的配建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