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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履职约谈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履职约谈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3〕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安全生产履职约谈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履职约谈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压降一般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政府令〔2008〕10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2〕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履职约谈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约谈:

  (一)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

  (二)发生有重大影响事故(事件)的;

  (三)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四)有瞒报、迟报事故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

  (六)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政府或者其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约谈对象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组织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群体性职业中毒事故(事件)的;

  (四)连续3个月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五)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六)有瞒报事故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导致事故的;

  (八)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九)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影响和严重不良后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发生有前款(一)、(二)、(三)、(七)情形的,被约谈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人民政府或者其安委会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直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约谈。

  第六条 人民政府或者其安委会组织约谈应当成立约谈小组。

  约谈小组由人民政府或者其安委会领导及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视情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约谈小组要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告诫批评和要求,并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四)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进行。

  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当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或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人民政府包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