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3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2012年6月23日)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一定年限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采用特定的程序与方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的管理活动。
三、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开展。
四、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教育、卫生等负责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后评价项目应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取,重点选择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后评价项目的选择要体现社会公益性和行业代表性,突出社会关注的民生项目。
六、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按评价准备、实施评价和结果应用等过程组织实施。
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全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委托任务中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八、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拟定下发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九、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从后评价咨询机构名录内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并有评价能力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后评价咨询机构名录,由市发改委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征集和公布。
十、后评价咨询机构应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开展后评价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后评价咨询机构在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十一、后评价咨询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守工作流程,确保执业规范,对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后评价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失实等情形,由委托方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发改委从后评价咨询机构名录中除名;情节特别严重、有违纪违法情况的,移送相关执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后评价咨询机构应当遵守约定的保密条款,承担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责任。
十二、项目单位对所提供各类审批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三、项目单位应就项目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整改。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项目后评价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实施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四、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纳入市发改委年度部门预算。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后评价项目咨询费,不得收受项目咨询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五、市发改委应当将项目后评价成果摘要报送市政府,作为制定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审批、实行投资决策、完善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