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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到期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到期失效】
穗府规〔2018〕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9〕6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2023年发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禁止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专业批发市场园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上道路行驶的范围通告如下:

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

本通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0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下称《通告》)已于2018年5月11日经市政府15届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通告》进行解读。

一、《通告》制定背景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市政府需制定《管理规定》配套文件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二、《通告》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通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三)《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四)《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各专业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封闭式园区管理,具体园区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人力三轮车应当在划定的园区范围内进行运货,不得在园区外的道路上行驶。

三、《通告》制定目的

《通告》制定的主要目的:将广州市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范围进行公告。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通告》管控对象:人力三轮车,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专业批发市场园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二)明确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类型的范围: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其中,白云区共有18个街道4个镇(人和镇、太和镇、钟落潭镇和江高镇),黄埔区共有14个街道1个镇(九龙镇),两个区的街道和镇划分清晰,相关街道和镇的划分在区政府网站上也进行了公示,市民可登陆区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五、《通告》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通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8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