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0〕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交通强省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符合我省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质量,推动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养护水平全国领先。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有关农村公路政策,提出农村公路发展指导意见,强化政策引导和行业指导,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省级资金统筹,安排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市级政府加强指导监督。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责任传导,支持、督促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以示范创建为抓手,推进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均衡发展,加大市级财政对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投入。切实落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责,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承担部省补助资金项目审核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三)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提出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操作办法,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明确和落实交通运输等部门、乡级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四)夯实乡级政府管理职责。乡级政府要根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分管负责人,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落实管理养护力量。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五)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六)实行分级绩效管理。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设区市政府对下辖各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主要内容为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交通运输厅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40%。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普通公路管理养护的支持力度。全省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中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新建公路。继续执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从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相应支出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职能有效运转。
(二)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入。各级政府要对照养护标准加大养护工程投入。从2022年起,原切块下达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基本支出的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按照26个加快发展县及5个海岛县每年每公里县道35000元、乡道22000元、村道10000元的标准,其他地区每年每公里县道30000元、乡道18000元、村道8000元的标准切块到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负责筹措落实。
(三)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从2022年起,省市县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其中省级切块到县(市、区)的计算标准为26个加快发展县每年每公里县道4500元、乡道2500元、村道2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每公里县道4000元、乡道2000元、村道2000元。各地现行实际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不得降低。
(四)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及省市县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补助标准和总额,仅作为各县(市、区)的补助安排分配数。各县(市、区)在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
(五)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各级政府预算中安排的必需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中央下达的一般债务限额内,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六)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建立对市县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县(市、区)实施绩效考核奖励。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县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县级政府要提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的举措,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鼓励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片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县级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加强现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
(三)完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机制。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坚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处罚工作。乡级政府加强对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跟踪评估,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指导各地做好改革工作。
(二)抓好试点示范。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围绕路长制、养护生产组织模式、智慧化管理、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选择本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解读
日期: 2020- 12- 07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起草《实施意见》的背景
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和部署推动下,我省从2003年乡村康庄工程起步,农村公路迈入发展快车道,里程从3.7万公里增加到10.9万公里,增长了近200%。2008年省政府启动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通过多年发展,全省已初步建立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构建了较为健全的工作制度,建立了以燃油税和各级公共财政为主的资金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了“有路必管”“有路必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对农村公路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四好农村路”工作,2018年5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动员大会,启动三年行动计划,以省政府名义出台《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意见》,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进入高水平发展阶段,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和指导,制定本辖区改革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长袁家军专门批示要求抓好落实。为此,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推动农村交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为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村地区“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当好先行。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6个方面、19条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交通强省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我省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质量,推动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分两个阶段:一是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与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相一致的资金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到位,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并明确了农村公路列养率、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农村公路技术状况中等及以上占比等3个量化指标。二是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三部分,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分6条: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职责。一是加强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重点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职责,其他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指导监督。从组织领导、绩效管理、统筹协调等方面强化了市级人民政府承上启下作用。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从责任制、路长制、财政保障等方面对县级人民政府职责提出了要求。四是夯实乡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从明确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管养力量等方面对乡级人民政府职责提出了要求。五是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对村民委员会参与协助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六是实行分级绩效管理。明确实行省对市、市对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绩效管理,省级对全省农村公路实行统一的路况自动化检测。
第四部分,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分6条:一是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明确“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比例不得低于15%。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二是加大养护工程投入。明确了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最低比例,按公路行政等级确定了养护工程省级补助标准,重点对加快发展地区实施“以奖代补”。三是加大日常养护投入。重点明确了省、县两级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最低标准。四是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五是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六是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部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分3条:一是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对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提出了方向性指导意见。二是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对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推进养护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提出了要求。三是完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机制。明确坚持交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分4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改革落到实处。二是强化监督考核。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三是抓好试点示范。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四是注重宣传引导。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