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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6〕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国土资 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 规〔201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具体负责开展辖区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二、 省国土资源厅在门户网站设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 公示系统”专栏;在今年下半年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州)国土 资源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矿业 权人开展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进行培训;在每年年底及次年1 至3月,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导督促矿业权人 按照《办法》要求登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据实填报信息。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确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颁证 的勘查项目(包括保留和未进场的勘查项目)及矿山的抽查名单,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市(州)、县(市、区)颁证的矿 山的抽查名单。省、市(州)确定抽查地勘项目和矿山的比例及  确定方式应当符合《办法》要求。对于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及矿  业秩序混乱的勘查开发区域,可由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增加抽查的地勘项目和矿山名单。所确定的抽查 名单应当在4月底前,由确定名单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四、 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局确定抽查的勘查项  目和矿山,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核查,或者由其指定  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核查。市(州)、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对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需要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五、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实地核查,应当 符合《办法》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市(州)、县(市、区) 国土资源局应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 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每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虚 假线索,由接收举报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也可指定矿 业权人所在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核查处理。 核查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核查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矿 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市(州)、县(市、区) 国土资源局负责其登记的采矿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并按照《办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开展具体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核查确认国土资源部 和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矿业权人未履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相关义务,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查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省国土资源厅做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确认国土资源部和省国 土资源厅颁证的矿业权人具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 形,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查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省国土资源厅做出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确认国土资源部和省国 土资源厅颁证的矿业权人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的相关情形,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查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请省国土资源厅将其移入或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八、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列入异常 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 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 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 单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各级国土资源 部门应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土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中,对其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九、地热、矿泉水和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人只填报《办法》附件2中的一、二部分内容。

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 作统一协调机制,由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处(科、股)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局(科、股)要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所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公示信息的核查、处理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各 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或信息科、股)负责信息公示系统及抽查摇号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办法》 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25日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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