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渔农家乐)消防管理,促进海岛旅游业和休闲农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5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渔农家乐),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渔农家乐)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三条 开办民宿(渔农家乐)的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中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民宿(渔农家乐),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章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第六条 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一)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二)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的。
第七条 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第八条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第九条 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第十条 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第十二条 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三条 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公共部位。
第十四条 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第十五条 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第十六条 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第十七条 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第十八条 民宿(渔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民宿(渔农家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宿(渔农家乐)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保证消防设施正常好用,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住宿旅客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提醒,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本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 民宿(渔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确定站长和成员名单,每名成员应确保通信畅通,随时听召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行动。同时,村居微型消防站成员还应当在站长的组织下,参加以下活动:
(一)定期开展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和水源道路熟悉活动,并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二)发生火灾时,积极参与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全力营救被困人员,向消防部门报告情况并接应消防车辆;
(三)在旅游旺季和重大敏感节日,向民宿经营户及员工宣传消防知识,定期组织经营户及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民宿(渔农家乐)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渔农家乐)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明确当地民宿(渔农家乐)准入方式和流程,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督促指导基层消防组织优化监督管理模式,督促民宿(渔农家乐)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引导、帮助民宿(渔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文广旅体、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化、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实施民宿(渔农家乐)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对民宿(渔农家乐)密集区域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拉动演练,充分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民宿(渔农家乐)行业协会等自治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开展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行业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第二十六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民宿(渔农家乐)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民宿(渔农家乐)应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民宿(渔农家乐)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牌、外装装饰等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八条 设置餐饮场所的民宿(渔农家乐)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第二十九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第三十条 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 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宿(渔农家乐),对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正常好用。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民宿(渔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第三十四条 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应当包括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通通道等情况,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六条 每年应当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组织专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应当结合本场所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民宿(渔农家乐)负责人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民宿(渔农家乐)负责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九条 鼓励民宿(渔农家乐)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电动自行车、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民宿(渔农家乐)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1- 23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一、为什么要制定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近年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但小火亡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且多发于居民、村民自建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诱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成倍增加,特别是我市作为沿海城市,近年来旅游发展迅猛,基于居民、村民自建房开办的民宿(渔农家乐)大量涌现。因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修订调整,民宿(渔农家乐)领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事前审批消防技术标准把关不全面、行业管理不力以及事后消防监管缺失等问题日益凸显,加之市场主体消防安全意识薄弱,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地区因连片布置,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配置不全、消防安全管理未按标准落实,已形成区域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风险与日俱增,不及时治理,将严重影响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为切实加强我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有那些?
《办法》制订的主要依据有《消防法》(2021年修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 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1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室字〔2020〕3号)、《
舟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舟政办发〔2018〕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有那些?
《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分总则、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附则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本部分内容对《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第一条)、定义(第二条)、前置条件(第三条、第四条)作出规定。
(二)第二章“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共十四条。本部分内容对民宿(农家乐)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层数、疏散、消防设施、功能设置、防火分隔、内外装修、电气安全、消防微型站设置等做出规定(第五至第十八条)。
(三)第三章“消防安全职责”,共五条。本部分内容对民宿(渔农家乐)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安全职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村居建立的微型站职责(第二十一条)、疏散引导员及其职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其安全职责(第二十三条)进行明确。
(四)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共十七条。本部分内容对电气设备和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牌和外墙装饰材料设置(第二十七条)、餐饮场所设置(第二十八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及消防设施的设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其充电(第三十二条)、明火使用(第三十三条)、防火检查(第三十四条)、防火巡查(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六条)、灭火应急预案及演练(第三十七条)、火灾报警及初起火灾扑救(第三十八条)、智慧消防(第三十九条)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四十条)等进行明确。
(五)第五章“附则”,共两条。本部分内容规定施行时间(第四十一条)及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读人:甘卫锋
联系电话:0580-208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