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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政发〔20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制定规定 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导向,做到规范规划布局、规范建设主 体、规范建设标准、规范定价模式; 坚持保护环境,做到墓区生 态化和园林化; 坚持节约土地,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 坚持移 风易俗,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和谐发展。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的公墓及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

三、公共墓地规划

市区公共墓地规划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 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 公 共墓地规划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编制, 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公共墓地建设

( 一)规范建设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组建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 墓地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规范建设标准。

1.  墓区生态化。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 50%; 使用满 9 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 80%。

2.  墓型简约化。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区总用地面积的 30%,单穴面积不得大于 0.5 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 0.8 平方 米; 墓穴覆土厚度不少于 0.3 米,且种植草坪; 墓碑面积不得大 于 0.3 平方米,竖放形式的墓碑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 0.6 米, 卧放形式的墓碑倾斜角度不得大于 35 度; 墓穴上方除墓碑以外不 得有任何构筑物。

3.  完善墓区消防安全设施。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造可到达 墓区顶端的消防车道,道路宽度需大于 4 米,配置消防水池,墓 区顶部与外围山地应设置隔离带。建造防洪沟渠,对有可能发生 滑坡的山体进行加固。

4.  配建墓区服务和管理用房。公墓服务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 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 2%, 乡镇(街道) 公益性墓地的服 务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 1%。

5.  配建墓区停车场。公墓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 地面积的 10%;乡镇(街道) 公益性墓地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 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 8%。

6.  公共墓地建设方案由公墓管理机构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竣工后,由公共墓地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 消防等部门验收。

五、公共墓地管理

( 一)规范公共墓地运行管理。各县(市、区) 政府要把建 设资金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范运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林业、行政执法、 工商等市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 共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乡镇(街道) 公益性墓地全面建成 后,原则上停建村级公益性墓地。

(二)规范公共墓地销售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明码标 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物价主管部门要加 强价格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管 理机构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三)加强文明祭祀管理。公共墓地要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 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修建 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积极鼓励群众选择树葬、花 坛葬、草坪葬、海葬等绿色环保葬式。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