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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3年2月6日 财税[2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