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
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现将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类型
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
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所辖区域。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原《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 (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1号
)亦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根据省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据此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是对《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 (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1号
)的政策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