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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加强市区车辆通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改善市容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列入机动车管理。

  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含电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列入非机动车管理。

  二、需要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登记规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

  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证件,并自觉遵守道路通行规定。

  三、三轮机动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机动车)不得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经依法登记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机动车需要过境通行的,可以在市区内的国道、省道行驶,不得进入市区其他道路;二轮摩托车通行管理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执行。

  有违反前款车辆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以电瓶或者发动机等动力为驱动、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的各类动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不符合登记规定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查封。

  七、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违反规定改变登记技术数据、外形的车辆和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动力装置、遮阳(雨)蓬或者其他影响行车安全设施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未申领道路运输证件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设置交通标志;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严格按照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通行,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通行管理。

  十一、本通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