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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全文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府规〔20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8〕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9〕6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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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物品目录见附件)。

二、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相应设备,对进入的乘客、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乘坐本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三、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人员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物品的;

(二)携带疑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钢珠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种炸弹、炮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各种火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三)烟火制品:各种烟花爆竹、发令纸,各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各种含有焰火药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双)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弓、弩、防卫喷雾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等;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