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江苏省广告条例》、《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规划、组织、监督管理以及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
鼓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公益广告发展专项基金,或者以资金、技术以及智力成果等方式直接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活动。
第五条 我市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主管公益广告工作,对公益广告进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组织公益广告考评。
市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益广告进行相关督查指导。
市科技、教育、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对公益广告的督查指导工作。
第六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主题鲜明,体现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运用得当;
(四)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第七条 公益广告发布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广告时间的3%;
(二)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广告版面的5%;
(三)互联网网站应当在首页位置长期集中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应按照不少于发布广告量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广告版面的5%;
(五)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广告总量的5%;
(六)户外广告发布者,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应不少于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20%;
(七)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当运用手机报、短信、彩信、微信、易信、炫铃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鼓励各广告发布者超出以上规定的最低标准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设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租期间,鼓励广告发布者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发布在广告位的左下角或右下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且招租字样应当与公益广告的内容相协调。
第十条 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灯光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的有关规定。发布期满后,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清除或更新广告画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
发布公益广告时,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电影、电视等动态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
(三)报纸、期刊、户外等平面公益广告标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运用其他变相方式以公益广告名义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发布公益广告应事先与公益广告作品权利人依法处理有关权利问题。
第十四条 市宣传(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评选,并对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广告发布者无偿使用。
第十五条 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
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其上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宣传(文明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情况应纳入广告发布者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宣传部门(文明办)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予以考核。
第十七条 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