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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40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项资金采用产业基金、股权投资、贴息、保费补贴、补助、奖励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照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性基金管理

  第五条 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定位为政策性基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的意见》(粤财工〔2015〕279号)的规定管理运作。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支持各地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出资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要求。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通过比选或遴选择优确定财政出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具体产业目录或清单。会同省财政厅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具体监督基金运作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要求。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落实组建政策性基金的相关工作,按要求落实募集社会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事宜,负责财政出资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落实组建政策性基金的相关工作。

  2.根据政府确定的基金扶持方向、具体产业目录或清单,公开征集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3.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向子基金派遣代表;建立多重风险控制机制。

  4.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的基金扶持方向、具体产业目录或清单,提升基金投放的覆盖面,监督基金投向。

  5.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时,将财政出资基金部分按期同步出资。

  6.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年度对基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

  7.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实行有限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全体出资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财政资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负有限责任,不对基金经营、管理不善或亏损、债务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协议规定募集资金。

  2.按照政府公布的扶持方向、产业目录或清单进行股权投资或匹配跟投。

  3.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4.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投资项目情况。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和运作的监督。

  第九条 基金引入第三方银行独立托管机制,实现基金运作管理和基金资金管理的分离。原则上应选取出资最多的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的资金明细安排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资金的总体安排计划,负责编制具体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主管部门职责。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金融等主管部门负责经管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评审工作,负责当地项目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工作。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司法、金融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评审和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支持范围

  (一)担保股权投资基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地级以上市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省财政出资部分的股权由地市政府代持。2015年支持15个地级以上市(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市及江门、肇庆、惠州市)。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注资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组建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公司运作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三)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2015年支持范围为粤东西北地区及江门、肇庆、惠州市。

  (四)融资租赁贴息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市财政共同出资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试点,其中省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为贴息。试点市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租赁目录中设备的,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等支持。租赁目录由试点市在《广东省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0 年本)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范围内,结合本地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制定。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司法厅办理。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资源助力企业发展。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司法救助工作。

     (六)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金融办办理。采取补贴方式,支持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按比例共同分担。由省金融办牵头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省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等有关工作。

     (七)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理。采取奖励方式,遴选并择优支持3家银行设立“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对中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每家奖励500万元。

  (八)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理。采取奖励方式,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组织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评估结果前三名的银行给予表彰奖励,每家奖励5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可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将项目选定权下放至市(区)。

  第十五条 项目库管理。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项目须提前遴选进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储备,入库后根据财力状况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执行。在项目库未建立前,按省有关通知办理。

     第十六条工作程序

  (一)总体安排计划。根据省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包括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分配方式及额度安排等,报省领导审批后实施。担保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地市名单列入总体安排计划报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分配计划,按程序公示后下达,并报省领导备案。

  (二)发布申报通知。根据省领导批准的总体安排计划,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各类项目的申报要求,发布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申报受理。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后联合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

  (四)组织专家评审。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各地及省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从专家库抽选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五)分配计划。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资金的分配计划,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6日),并按程序下达。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审核结果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评价问责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以及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负责资金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口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