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文规〔2020〕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0年12月28日》规定, 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文函〔2023〕1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2月16日
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补助经费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标准根据项目的最高级别确定。分别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6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4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3万元/项/年;代表性传承人补助1万元/人/年。代表性项目级别提升,于次年按照其最高级别标准补助。
第二章 有关职责
第四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编制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组织补助经费项目申报及评审、组织补助经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含新区,下同)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区补助经费的申报、审核和经费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区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六条 申报补助经费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为我市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项目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是:
(一)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知识产权保护、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传承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市级及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九条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接待、餐饮、差旅、房租、车辆使用等支出。
第四章 补助经费的申报流程和管理
第十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补助经费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向各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二)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补助金额,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三)在编制部门预算“二上”阶段将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涉及各区的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
(四)各区财政部门拨款至各区文化行政部门,由各区文化行政部门核拨经费至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 申报补助经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
(二)市级及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书。
(三)上年度工作成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保护工作规划、研究成果和绩效自评表。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
第五章 补助经费的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保护工作规划及研究成果等。绩效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申报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使用补助经费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2年内未使用已拨付的补助经费的。
(二)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四)不能提供经费支出台账的。
(五)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略)
2._____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书(略)
3._____年度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绩效自评报告(略)
4.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项目绩效自评表(略)
《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日期:2021-01-08
一、为什么要编制《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1.进一步满足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实际要求。我市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7项、省级28项、市级24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人、省级16人、市级30人。《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和标准,规定了经费申报流程和开支范围,对调动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利用传承、规范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传播和有序传承。《暂行办法》实行近5年,我局认为《暂行办法》的内容大体上符合实际工作需要,计划修订后正式实施。
2、《暂行办法》中关于部门职责的表述与我市新规定不一致。2018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深办发〔2018〕32号),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有行业领域特性的专用标准。2015年《暂行办法》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我局联合制定的,“部门职责”中的表述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新规定不符。因此,《暂行办法》到期后,必须进行修订,将管理办法制定、资金申报与审核、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内容的职责分工需要按新规定调整为由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3、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补助资金拨付效率的必然要求。《暂行办法》中规定,经费申请需由各区文化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补助经费。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为定向(面向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定量(补助标准明确),为简化经费申请和审核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便于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经与财政部门初步沟通后,将程序优化为:经费申请经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按程序转移支付。
二、制订《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了《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补助经费的来源是什么?
补助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四、《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本《管理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为我市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主体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五、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有关职责、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补助经费的申报流程和管理、补助经费的监管与绩效评价、附则等内容。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补助经费的依据、来源和标准。包括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补助经费标准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6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4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3万元/项/年;代表性传承人补助1万元/人/年。代表性项目级别提升,于次年按照其最高级别标准补助。
2.第二章“有关职责”明确了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及经费申请单位、个人的职责、责任。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编制补助经费年度预算,组织补助经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区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区经费申报、审核和划拨工作,负责本区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相应工作;经费申请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按规定实施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第三章“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规定了补助经费的类别和开支范围。补助经费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并按照用途分别明确了支出范围,明确规定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放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接待、餐饮、差旅、房租、车辆使用等支出。
4.第四章“补助经费的申报流程和管理”明确了补助经费的申报程序、管理使用原则等。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按程序转移支付。
5.第五章“补助经费的监管与绩效评价”明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明确补助经费支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明确市文化部门每年组织绩效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6.第六章“附则”。考虑到《管理办法》的相关措施和内容有可能因改革而变,因此规定《管理办法》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