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工〔2015〕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有关要求,为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项目备案表(再担保业务)
2.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项目备案表(直保业务)
3.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表(再担保业务)
4.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表(直保业务)
5.损失核销申请表(再担保业务)
6.损失核销申请表(直保业务)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15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67号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是指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偿还资金,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广东省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四条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由中央和广东省共同出资设立,并委托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扶持范围
第五条代偿补偿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代偿补偿资金、广东省安排的资金、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扶持范围: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一)代偿补偿资金支持2015年7月1日起开展的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代偿补偿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仅限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
第七条代偿补偿资金优先支持已建立代偿补偿机制的地市,鼓励各地市与代偿补偿资金共同建立中央、省、市、区(县)的多层次代偿补偿机制。
第八条代偿补偿资金托管机构优先与已同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放大倍数,以及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银行开展合作。
第九条纳入本办法合作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与托管机构开展专项产品合作的担保机构;
(四)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五)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按要求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十条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禁止和淘汰类产业;
(二)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托管机构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项目备案;
(二)审定代偿补偿项目和额度;
(三)审定损失核销;
(四)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代偿补偿资金委托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专户管理,并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资金运营管理,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三)对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受理、审核及确认;
(四)负责受理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申请,审核代偿补偿条件及额度,拟定代偿补偿比例及金额;
(五)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款项;
(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担保项目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等事项,并加强风险防范;
(七)担保贷款发放后,托管机构应会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负责对借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借款企业及时整改;
(八)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逾期的,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由托管机构商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九)托管机构在担保业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合作担保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保骗贷等重大问题的,或在担保贷款逾期处理过程中,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不予配合的,托管机构有权取消所承担的再担保义务。代偿资金承担的责任也同时随之取消;
(十)收缴项目追偿回款;
(十一)编制并报送年度运营管理工作报告;
(十二)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担保项目及坏账核销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代偿补偿资金的分担比例
第十三条对于由托管机构提供再担保的业务发生代偿时,当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与合作银行、地方政府性风险补偿资金等共同参与分险,且合计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承担风险或补偿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对于由托管机构开展的直保业务,如托管机构按照担保贷款额15%(含)以上比例承担风险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0%向托管机构进行补偿。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总额的30%。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托管机构对于确认的项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备上一季度的项目备案表。托管机构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上一个月确认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代偿补偿流程
(一)代偿补偿申请。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向托管机构提交代偿项目的申请材料。材料应包括:
1.代偿补偿申请书;
2.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
3.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
4.代偿债务追偿措施说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代偿补偿顺序。
1.再担保业务。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项目,当借款人违约后,首先由担保机构按约定的比例代偿,对于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再由托管机构、代偿补偿资金、其他分险主体(如有)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补偿。
2.直保业务。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项目,当借款人违约后,首先由托管机构按约定的比例代偿,对于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再由代偿补偿资金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补偿。
(三)代偿补偿审核。
1.再担保业务。托管机构对代偿项目进行初审和制定代偿补偿方案,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上一季度的代偿补偿项目报主管部门审核。
2.直保业务。托管机构对代偿项目制定代偿补偿方案,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上一季度的代偿补偿项目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资金拨付。
1.再担保业务。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托管机构按审批通过的金额分别以自有资金和代偿补偿资金向担保机构拨付。其中,代偿补偿款优先从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和追偿回收款中列支。
2.直保业务。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托管机构按审批通过的金额从代偿补偿资金专户中划拨。
3.托管机构应于拨付代偿款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追偿。托管机构应积极督促担保机构实施有效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代偿补偿比例进行分配,代偿补偿资金享受的追偿收入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损失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核销。有关核销情况,托管机构应于主管部门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六章 代偿补偿资金运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使用,确保安全运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不得将代偿补偿资金闲置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代偿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每年按托管资金本金的0.5%提取代偿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从代偿补偿资金到账之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年末,按年度提取。每日应提取的委托管理费=(上一日代偿补偿资金本金余额+追偿回收款)*0.5%/365。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代偿补偿资金委托运营管理的业务工作经费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上年度的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代偿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托管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和汇报,主管部门根据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应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到2016年底和2017年底,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分别达到代偿补偿资金的5倍和8倍以上。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