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危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成自然资规〔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2年12月29日)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文件修改完成前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01-12》规定,拟修改
税谱®提示:本規只1自 公布え 口起30口 后施行,拭行2年 。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危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则(试行)》的解读
来源: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0-05-20
一、制定背景
在我市范围内,有部分90年代初建设的低层住宅小区建筑质量较差,小区业主随意改建情况较为普遍。2017年原规划局制定了损毁建筑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则(现已失效)。实施后,部分小区业主取得了规划许可,但仍存在部分小区业主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重建,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二、制定目的
支持城市更新,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危房原址恢复重建行为,切实解决独立基底低层合法零星住宅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原址恢复重建相关问题。
三、制定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原址恢复重建的相关规定,为积极推动此项工作,考虑小区业主的切实需求,为避免出现安全隐患,我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草拟《危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则》。
四、《办理规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受理范围
五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需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独立基底、权属合法、低层住宅需原址恢复重建的。
(二)明确办理内容
审核恢复重建方案,核发危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明确申请材料
1.申请表1份。
2.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报建的手续的,应出具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已进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明确为需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1份)。
5.方案设计图2套(申请人应先行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拟恢复重建的设计图纸,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实景嵌入的效果图等)。
6.权利人在档案、设计、登记等部门查询的原建筑的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原件1份)。如权利人未在档案、设计、登记等部门部门查得原建筑的相关图纸资料,应做专项说明。
7.区旧改或棚改管理部门出具未纳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8.载有原房屋信息的1:500地形图(原件2份)。
9.权利人出具原址恢复重建房屋不存在买卖、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转让、限制情形的书面承诺,或提供买卖人、承租人、抵押权人、查封单位等同意原址重建的书面材料。
(四)明确受理地点、决定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期限
受理地点:五城区政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决定机关:五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复审-业务办公会审议-发放
办理期限:13个工作日
(五)明确方案设计要求
原则上依据原审批方案设计。“原址、原样、原面积、原用途”。对于提出增建地下室的申请,按照司法局意见“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六)明确办理时的注意事项
1.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发放《危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核实房屋已拆除,函告不动产登记部门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告知申请人方案设计的“四原原则”及建筑误差不大于1%的要求。
2.明确公告时间、公告地点、公告内容。
公告时间:核发《危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公告地点:施工现场
公告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恢复建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3.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相关事项。
(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后续相关审批手续。“
(2)申请人未取得危房原址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自行改造。”
(七)明确房屋竣工后的相关事项
1.房屋竣工后,申请人持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权面积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资料等申请要件申请并联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的实际产权面积与原产权证载面积误差值不大于1%。验收合格后出具房屋符合规划意见。
2.房屋竣工后由权利人按照房屋重建提交权籍调查资料、工程已竣工证明材料、符合规划证明材料、房产测绘成果等要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后的实际产权面积不作为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产权面积的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原产权证载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