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2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丽政发〔2024〕7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本通知发布后,《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7〕72号
)和《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8〕57号
)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