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全文废止】
锡政通〔20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改善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和通行环境,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2号)的要求,根据《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广告条例》、《无锡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无锡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经依法批准。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由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牵头协调。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控制区外至隔离栏外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携带与广告设施建造设置相关的产权、审批材料及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至各区城市管理局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将被视为无主户外广告,由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依法公告,并指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对整治区域内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设置和其他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违法广告设施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五、各相关市(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及设施整治工作。市宣传、交通运输、城管、规划、工商、财政、公安、法院、信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此次户外广告整治的相关工作。
六、在整治过程中,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