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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的通告【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的通告【全文废止】

2007-07-11锡政通〔20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快淘汰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和冲洗水量大于6升的便器及水箱等非节水型用水器具(以下简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禁止使用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工程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把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和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纳入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工程设计的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约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采购安装的用水器具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禁止生产、销售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器具生产企业应当调整产品设计方案和生产线配置,严格执行《节约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不得继续生产非节水型用水器具产品;用水器具经销、代销企业应当彻底清除库存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商品,严把进货渠道关,不得继续销售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商品。

  三、限期更换现使用的非节水型用水器具。住宅使用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必须于2007年9月底前进行更换,其中使用冲洗水量大于6升小于9升(含 9 升)便器及水箱的,必须通过加装填充物等措施进行改造;其他单位和场所使用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必须于2007年8月底前进行更换。未更换、改造的非节水型用水器具不得继续使用。

  四、建立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牵头,各市(县)、区政府和市发改、规划、建设、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和推进全市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推广、使用工作。

  五、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