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2-22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二、实名办税实施后,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将采集其身份证件信息、有效移动电话号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比对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以后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仅需出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在确认其身份并校对移动电话号码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四、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办税人员在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证件的,税务机关在提醒告知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后,仅受理其当日申请的涉税事项。2017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五、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2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27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公告把实名办税作为税收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
三、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同时明确实名办税的区域范围和身份证件范围。
(二)明确了实名办税实施后,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将采集其身份证件信息、有效移动电话号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比对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以后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仅需出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在确认其身份并校对移动电话号码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明确了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四)明确了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办税人员在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国税机关在提醒告知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后,仅受理其当日申请的涉税事项。2017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五)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六)明确实名办税的施行时间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