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和补划管理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 国办发〔2020〕44号),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和补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一)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已于2017年6月底全面完成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坚决制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二、严格限定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调整
(四)严格限定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严禁先占后补、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严格按照自然资规〔2018〕3号文件规定执行。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五)严格限定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限定生态建设占用和涉矿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涉矿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严格限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行动,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可制定所在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由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核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审核通过后纳入或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八)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调整的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未经批准和审核擅自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补划
(九)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各县(市、区)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储备区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均须在储备区中补划,不再重复开展补划的实地踏勘。
储备区内的耕地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并根据补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新增加耕地等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补充更新。
(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按有关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参照自然资规〔2018〕3号文件)。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符合部、省有关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十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具体要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制定所在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要求及格式见附件1、2),按程序办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编制调整方案,相关内容要纳入规划和试点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办理。
立项阶段,单独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初步方案,作为立项必备要件,专家评审时要有明确意见(格式见附件3),立项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复时明确意见(格式见附件4)。工程完工后,依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以初步方案为基础,编制调整方案,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严格审核后报自然资源厅,并抄送农业农村厅。由自然资源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技术复核,复核通过后由两厅联合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验收必备要件。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初步方案在立项审批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前,须经自然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
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印发后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立项实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报两厅联合审核。
(十二)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按照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相关要求及时备案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市(州)上报的调整方案通过两厅联合审核后,自然资源厅统一在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进行填报更新。
(十三)正确处理与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的关系。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和补划是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重要日常性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是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对2017年6月底前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仍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补划,各地不得将两项工作混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和储备区数据库的准确性、现势性。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相关具体要求【见附件】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参考格式
3.**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初步)方案专家意见表参考格式
4.**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初步)方案立项(验收)审核表参考格式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7日
《关于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和补划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和补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 国办发〔2020〕44号),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通过实地调研,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一)正文共有三个方面内容
1.坚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一是强调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二是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和“非粮化”。包括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等。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严格限定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调整。一是严格限定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二是严格限定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三是严格限定生态建设占用和涉矿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四是严格限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行动,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前提下,可制定所在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由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核调整方案合理性、可行性,审核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补划。一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均须在储备区中补划,不再重复开展补划的实地踏勘。二是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符合部、省有关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三是明确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具体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四是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市(州)上报的调整方案通过两厅联合审核后,自然资源厅统一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进行填报更新。五是正确处理与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的关系。
(二)附件有4个方面内容
1.明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相关具体要求。一是布局有优化。二是数量有增加。三是质量有提高。四是生态有改善。五是其他要求。
2.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参考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调整前项目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基本情况。
3.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初步)方案专家意见表(参考格式)。包括立项和工程完工阶段论证事项和论证意见。
4.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初步)方案审核表(参考格式)。包括立项和工程完工阶段论证事项和审核意见。
三、《通知》主要特色
1.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程序。《通知》印发后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在立项阶段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初步方案,专家评审和立项审批主管部门明确意见;工程完工后,编制调整方案,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严格审核后报自然资源厅,并抄送农业农村厅。由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国土整治中心开展技术复核,复核通过后由两厅联合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验收必备要件。
2.进一步严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条件。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初步方案在立项审批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前,须经自然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未编制初步方案的,不予调整。
3.进一步细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相关要求。一是布局有优化。明确调出、调入仅限于本项目区范围内。调入的永久基本农田均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相邻。调入后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平均规模高于调整前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平均规模。二是数量有增加。明确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有增加,其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调入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含水田面积)大于调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含水田面积),其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三是质量有提高。明确项目实施后耕地质量等别有提高,调入的永久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调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四是生态有改善。明确地面坡度5度—25度的坡耕地应改造为水平梯田,梯田田坎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盆地丘陵区梯田化率不低于85%,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梯田化率不低于80%。调入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五是明确工程完工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未发生变化的,调整方案与初步方案一致。有变化的,不得超过初步方案调整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