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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年3月31日)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 ( 粤人社规〔2021〕28号规定, 实施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广东省劳动和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规范办理程序,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报告。



附件:1. 关于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手续的函(式样)

2. 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式样)

3. 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式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 东 省 公 安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规范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程序,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二条  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我省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属地关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请在市辖区入户的,向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请在县(市)入户,向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优秀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制订。

第三条  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须在接到农民工个人或下属单位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查验。材料查验后即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第四条  入户地选择

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申请入户的,按各地相关规定执行;本省户籍的优秀农民工选择回户籍地城镇入户的,由就业地用人单位查验材料后向所属地管辖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且在申报材料上盖章,由优秀农民工个人凭经查验的申报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

(二)申报单位属机关的需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属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属社会团体的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证;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三)申请入户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劳动合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原件、复印件;

(四)自有住房的房产证。没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落户的详细住址,及单位同意落户的意见,或户口代管机构的落户意见及落户的详细地址;

(五)证明符合入户条件的相关证件;

(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如有随迁人员,是配偶关系的应一并附上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子女关系的,应附上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第六条  优秀农民工个人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本办法第五条(一)、(三)、(四)、(五)、(六)、(七)款要求提供。

第七条  申请入户的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由我省发放,并经我省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具体验证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制订。



第三章  受理和核准



第八条  申请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的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需到劳动保障部门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办事窗口应当场审验核对相关原件资料,经办人和申办人均要在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使用A4纸)上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材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补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5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同时将签发《入户卡》的情况函告同级公安机关(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函告广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按办理户口规定程序,为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章  迁移户口



第十条  申请入户的优秀农民工本人需持以下材料,到拟迁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一)《入户卡》;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随迁人员需提供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七)款要求提供。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优秀农民工的入户申请后,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 查询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对符合条件的,按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一条  办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区)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就地“农转非”入户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认真审查用人单位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退回入户申请,今后不再受理;已经办理入户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销户口,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不得收取除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