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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财工〔2016〕362号
珠海市、佛山市、韶关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肇庆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 粤府办〔2014〕50号)精神,更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推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以下简称珠西产业带)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

  (一)在原有珠西产业带“六市一区”(含珠海、佛山、中山、江门、阳江、肇庆市及顺德区)基础上,将韶关市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支持韶关市建设从原材料到零部件配套再到整机的产业体系,打造珠西产业带配套区。

  (二)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七市一区”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用于后续设备购置、平台建设等。

  (三)参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9号)做法,将先进装备保费补贴对象调整为“七市一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对符合条件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企业,按照3%的实际投保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事后奖补,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定期修订。已享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四)对省财政安排的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集约集聚发展奖励资金,在原有股权投资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奖励资金使用方式,“七市一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统筹用于支持集聚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二、适当降低部分扶持政策条件

  (一)降低支持创新提质发展扶持条件。将支持对象调整为在“七市一区”内注册设立、并在当地申报纳税的研发机构(含分支机构)或企业,事后奖补标准如下:

  1.研发机构年研发总费用(扣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下同)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

  2.研发机构年研发总费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其中5000万元按20%、其余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

  3.研发机构年研发总费用超过2亿元的,其中5000万元按20%、5000万元到2亿元部分按15%、其余部分按10%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

  (二)降低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条件。贴息标准如下:

  1.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四类装备制造项目。

  ——总投资额为5-10亿元(含)之间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贴息1年。

  ——总投资额为10-20亿元(含)之间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亿元的,贴息2年。

  ——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项目,另行研究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2.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卫星及应用、基础材料及器件装备制造项目。

  ——总投资额为2-5亿元(含)之间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贴息1年。

  ——总投资额为5-20亿元(含)之间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贴息2年。

  ——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项目,另行研究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动工后,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 ,可申请首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50%)。项目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可申请第二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其余50%部分)。

  三、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企业打通抵扣链条,支持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可按规定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粤府〔2016〕15号)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

  四、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要求,修订完善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各地市要在省的政策范围内,进一步优化本地区专项资金审批流程,加快落实具体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按照《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珠江西岸先进装备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粤财工〔2016〕168号)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加强优质项目对接,加快推进区域子基金组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争取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