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附件: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统筹省级财政补贴和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对市级储备原粮(小麦、稻谷等,以下简称储备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食用油)给予补贴的资金。其中:储备粮保管费用、储备食用油保管与轮换费用从省级补贴资金中列支,储备粮轮换与利息补贴、储备食用油利息补贴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市级粮油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储备粮。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用:每年每吨补贴110元;
(二)轮换费用:小麦每年每吨补贴40元、籼稻每年每吨补贴60元、粳稻每年每吨补贴80元;
(三)贷款利息:按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启动《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年份,按同品种同等级国家最低收购价核定储备粮入库成本;没有启动的年份,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测的同品种同等级平均收购价格核定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六条 储备食用油。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与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与轮换费用:每年每吨补贴400元;
(二)贷款利息:按照储备食用油库存平均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扣除全年补贴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储备油补贴资金按半年度拨付。每年1月、7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承储企业上半年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根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九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按季度拨付。每季度首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承储企业上一季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十条 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每年1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承储企业上一年度储备粮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日起执行,执行期限5年。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徐州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徐财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落实工作,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粮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粮食安全事关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是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石”。各级财政部门都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在储备粮保管、轮换等环节给予补贴。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1年9月,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使用原则、补贴范围和标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做法,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起草了《徐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该办法明确资金管理职责、补贴范围、拨付流程、绩效评价等内容,以更有效地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为进一步厘清补贴资金管理分工,压实主体管理责任,办法明确: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市级粮油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二是明确补贴内容,调整补贴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粮食储备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市财政局在调研周边城市情况、立足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明确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并对贷款利息结合粮食市场行情给予全额补贴。
三是明确拨付程序,规范发放时限。全面梳理资金拨付流程,明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后,市财政局做好审核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根据储备粮和储备油管理特点,明确市级储备粮、储备油贷款利息补贴按季度拨付,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按年度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储备食用油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按半年度拨付。
四是明确使用责任,加强绩效评价。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扣除全年补贴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