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 号
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对2015年制定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
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并形成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
(三)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或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四)贴息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等给予的利息补贴。
第三条 省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和引导的领域,重点支持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标志性、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
(二)民生和社会事业、公共服务;
(三)产业发展和创新平台;
(四)节能环保与生态建设;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根据国家要求应由省预算内投资配套的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省预算内投资可适当安排用于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开展的重大事项研究和项目前期工作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适时优化调整省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研究年度省预算内投资重点方向,制定总体方案,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其间,注重加强与财政厅等省级部门的会商。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投资项目适当倾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分专项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专项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 省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直接投资项目按照批复或承诺的投资额安排投资。对属特殊情况须用于已完工项目或确需重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厅对特殊情况作出界定,经审定后安排投资。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建设工期等情况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按照年度总体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合理申报投资计划,避免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当年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专项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同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直部门(单位)、各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属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地方重大项目省预算内投资时,根据情况可会同财政厅组织地方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评估,指导地方项目建设投资量力而行,避免出现资金缺口。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确定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同步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和审计厅。
第十五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项目,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和下达投资计划时无法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切块下达投资计划。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计划文件后20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负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转下达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上述计划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时并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提出调整建议并商财政厅将资金统筹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备。
第十九条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省预算内投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预算内投资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财政厅,财政厅负责开展省预算内投资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下达、转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一并下达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应当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通过“项目一张网”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调减其省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省预算内投资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预算内投资,暂停其申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做好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可先行下达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涉密项目,以及重大事项研究和项目前期工作等,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5〕8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