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企〔2017〕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相关省级部门:
为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起建立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据此,财政厅、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补充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的资金。
第四条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补充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引导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集中,推动我省重大产业发展。
第五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动态补充。立足省属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根据省属国有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综合评价结果,对其资本金予以动态补充。
(二)激励发展。以提升企业质量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基本目标,合理选择企业股权结构、发展能力、运营效益等相关指标,科学设置指标权重进行资金分配,引导省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三)促进改革。贯彻落实《四川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精神,重点支持通过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发展的省属国有企业,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实施多元化,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等规定,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对资本金补充资金采取因素分配、特定补助等方式进行测算安排。
第二章 注资范围
第七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主要针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
第八条 投资运营公司指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并已正式投入运行的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第九条 重点骨干企业指行业前景好、引领作用强、收入贡献大的省属国有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行业属于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培育发展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五大新兴先导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到省属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要求。
(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达到省属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要求。
以上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年度目标要求确定。
第十条 特定扶持企业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承担重大事项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对投资运营公司的注资,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省内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
第十二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注资,由企业用于省委、省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用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 ”等方式提升技术水平、拓展生产能力。
第十三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对特定扶持企业的注资,由企业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事项。
第十四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注资实行备案制,省属国有企业须向财政部门和代表省委、省政府履行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报送资金安排使用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资本金补充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确定年度资本金补充资金分类安排计划,研究制定资本金补充资金支持政策条件,开展资本金补充资金监督检查。
(二)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申报资本金补充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制定下发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通知时,应当明确年度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目标、申报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注资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包括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根据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提出资本金补充申请,并抄送财政部门。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发展定位和战略、财务状况等。
(二)投资运营公司的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重点骨干企业拟投资重点项目情况;特定扶持企业拟用于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具体事项情况。
(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四)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增加国有资本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对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资本金补充申请进行审核,根据省委、省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提出本部门监管(所属)年度支持企业名单报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支持企业名单,研究确定当年给予支持的省属国有企业。在此基础上,针对企业不同类别采取分类测算办法确定资本金补充金额。
(一)投资运营公司。选择股权投资资产占比、投资企业非国有资本占比、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四项指标,分别对投资运营公司投资能力、股权结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资金规模,测算确定资本金补充额度。
(二)重点骨干企业。选择非国有资本占比、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税收贡献率四项指标,分别对企业股权结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税收贡献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资金规模,测算确定资本金补充额度。
(三)特定扶持企业。根据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事项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确定资本金补充金额。
第二十条 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的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由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目标要求予以动态调整。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对资本金补充资金安排使用实施跟踪问效。
(一)对投资运营公司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方案中确定的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依据监管部门对投资运营公司的年度发展目标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发展目标任务的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补充范围。
(二)对重点骨干企业主要围绕企业经营业绩和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考评。根据监管部门对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补充范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设定绩效目标,年度结束后对照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对未达到目标的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补充范围。
第二十三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