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管理办法
川文旅发〔2021〕52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批作风正、专业精、服务优、能讲好“四川故事”的导游和讲解员队伍,充分发挥行业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广四川文化旅游资源,提升文化旅游服务质量,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导游(讲解员)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导”是指在四川省内从事旅游导游(取得导游证)工作,或在旅游景区、博物馆等文旅场所从事讲解工作,思想正确、作风优良、爱岗敬业、热心服务游客、有拔尖专业技术水平和突出贡献的一线导游(讲解)人员。
第三条 “天府旅游名导”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选,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导”评选工作与全国金牌导游项目和全国、全省导游(讲解员)大赛相衔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天府旅游名导”评分细则》考核评分基础上,综合衡量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天府旅游名导”,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
(一)持导游证满3年的导游人员或从事讲解工作满3年的讲解员;
(二)近3年累计带团满100天的一线导游或累计讲解满200场(次)的一线讲解人员;
(三)工作表现良好,无重大投诉或媒体负面曝光记录,游客、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优良;
(四)在省级及以上举办的导游(讲解员)大赛等相关竞赛活动中取得三等奖以上成绩;
(五)对行业有突出贡献或有典型事迹、发挥示范作用的导游、讲解人员。如:参与重要活动、重点项目执行、大型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活动,正在实施或已完成导游(讲解员)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形成固化成果等。
其中,(一)至(三)项为必备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参评“天府旅游名导”的人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申报表》;
(二)身份证、导游资格证书、电子导游证(讲解员证明)、个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企业(单位),县(市、区)、市(州)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情况良好证明材料;
(四)参加导游(讲解员)大赛等有关竞赛活动的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行业突出贡献或典型事迹证明材料及相关图文资料复印件;
(六)个人工装照(半身照)、工作场景照。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天府旅游名导”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逐级推荐、集中评选、命名发布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导游、讲解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申报表》,提供相应申报资料,报送所在企业(单位)。
第九条 单位审核。导游、讲解员所在企业(单位)收到个人申请后,比照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合格的,将《“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申报表》和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逐级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严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将《“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申报表》和申报资料规范编制并报送至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严格审查复核,并以正式文件向文化和旅游厅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集中评选。文化和旅游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照《“天府旅游名导”评分细则》复核资料评审打分,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在综合考察评议基础上,提出拟命名的“天府旅游名导”建议名单,两厅联合审议确认后,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 命名发布。公示名单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经报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由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天府旅游名导”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当地导游(讲解员)队伍高质量发展。
获得“天府旅游名导”称号的导游(讲解员)要积极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会议活动。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等了解掌握“天府旅游名导”执业情况,加强常态化督查。
第十五条 因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天府旅游名导”称号。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选“天府旅游名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引发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损害游客权益等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引发重大投诉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天府旅游名导”评分细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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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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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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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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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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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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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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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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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8年的5分。
2.满5年的4分。
3.满3年的3分。
*需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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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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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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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三年累计导游带团满200天、讲解员讲解满500场(次)的5分。
2.近三年累计导游带团满150天、讲解员讲解满300场(次)的3分。
3.近三年累计导游带团满100天、讲解员讲解满200场(次)的1分。
*需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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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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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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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级导游/从事讲解员工作满20年的10分。
2.高级导游/从事讲解员工作满15年的8分。
3.中级导游/从事讲解员工作满10年的6分。
4.初级导游/从事讲解员工作满3年的4分。
*需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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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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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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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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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来,参加国家级导游(讲解员)相关竞赛并取得一等奖(金奖)20分,二等奖(银奖)15分,三等奖(铜奖)10分。
2.近十年来,参加全省或部委司局举办的导游(讲解员)相关竞赛并取得一等奖(金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3.近十年来,参加市州政府举办的导游(讲解员)相关竞赛并取得一等奖(金奖)2分。
*非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行业协会竞赛不计入
*多次参赛或参加过多个级别竞赛时,只计一次最好成绩的分值
*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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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内代表四川省参加国赛获得一等奖(金奖)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5分。
2.近十年内获得省赛一等奖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3分。
3.近十年内获得市州赛一等奖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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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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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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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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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内受聘担任国家级导游(讲解员)相关竞赛专家组长或裁判长10分,评委6分。
2.近十年内受聘担任省级导游(讲解员)相关竞赛裁判长6分,评委4分。
3.近十年内受聘担任市州政府举办的导游(讲解员)相关竞赛裁判长2分,评委1分。
*非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行业协会竞赛不计入
*多次多级受聘时只计一次最高的分值
*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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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内担任国赛评委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3分。
2.近十年内担任省赛评委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2分。
3.近十年内担任市州赛裁判长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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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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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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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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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入选国家级相关人才培优建设计划10分,入选省级相关人才培优建设计划6分。
2.根据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经所在单位组织,讲解员进社区、进军营、进学校等开展文化推广活动满50次6分、满40次4分、满30次2分。
*不累加,取最高项得分
*需提供工作室成立证明材料、开展相关工作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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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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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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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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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内主编导游(讲解员)相关著作并正式出版,主编5分,其余参编作者1分。
2.近十年内发表导游(讲解员)相关学术论文,第一作者5分,其余作者1分。
*各单项最高计5分、不累加
*需提供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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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内出版相关专著1本(不含)以上每本加2分。
2.近十年内发表学术论文1篇(不含)以上每篇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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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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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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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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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导游(讲解员)相关工作获国家级表彰奖励15分。
2.获省部级表彰奖励10分。
3.获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直部门表彰奖励5分。
*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奖牌奖杯图片等证明材料
*只计一次最高奖励的分值、不累加
*如因导游(讲解员)大赛金奖而获得相关部门给予的称号,只计行业大赛所得奖项的分值,不再重复计算荣誉称号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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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内获得国家表彰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5分。
2.近十年内获得省部级表彰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3分。
3.近十年内获得厅局级表彰1次(不含)以上每次加1分。
以上表彰应与导游(讲解员)工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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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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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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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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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导游(讲解员)一线工作,因突出贡献或典型事迹,获得国家级媒体宣传,引起很大社会反响的8分。
2.从事导游(讲解员)一线工作,因突出贡献或典型事迹,获得省级媒体宣传,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5分。
3.讲解员担任国家级重大活动(展览)主讲8分。
4.讲解员担任省部级重大活动(展览)主讲5分。
5.讲解员担任市州级重大活动(展览)主讲3分。
*同一事由,多个媒体或多级媒体报道的,只计算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每增加一项事迹,可以累计一次得分。但总分不能超过15分
*需提供报道文章复印件或活动图像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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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8-16
2021年7月19日,《“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发布,现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培养一批作风正、专业精、服务优、能讲好“四川故事”的导游和讲解员队伍,充分发挥行业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广四川文化旅游资源,提升文化旅游服务质量。
(二)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要求“着力培养一批作风正、专业精、服务优、能讲好‘四川故事’的‘天府旅游名导’”。
二、主要内容
《“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条件、评选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17条。
(一)总则部分。主要就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天府旅游名导”的概念、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评选原则等进行说明。
(二)关于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人必须持证满3年以上且在一线执业,工作表现良好、无重大投诉、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优良,在省级及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导游、讲解员大赛中取得获奖的导游(讲解员)。对于在行业中有突出贡献或典型事迹、参与过重要活动重点项目、有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关于评选程序。共设置了五步,确保层层把关,切实按照“作风正、专业精、服务优”的要求,选拔导游队伍优秀人才。一是符合条件的导游(讲解员)个人志愿申报并备齐相关材料,交由所在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把关,合格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申报材料。二是导游队伍的日常管理权限在县级,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严格审核,将合格者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级人民政府。三是市级人民政府在严格复核把关的基础上,再推荐至文化和旅游厅。四是文化和旅游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专家组对材料评审打分,组织综合考察评议,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两厅联合审议确认后,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5日。五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两厅联合发文公布。
(四)关于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天府旅游名导”的动态管理,省级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等加强督查。本章列举的四条违则,强化了对“天府旅游名导”的约束和管理力度。
(五)关于附则部分。主要对评选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
三、评分细则主要内容
《“天府旅游名导”评分细则》共分为执业年限、执业数值、执业资历、行业比赛、行业声誉、示范作用、研究成果、荣誉称号、典型事迹等7大评分项,总分值为100分。
《“天府旅游名导”评分细则》,针对7大评分项设定了诸多个性化的指标,权衡兼顾了导游和讲解员得分项和得分点,通过考量名导的基本执业情况、对行业的贡献、在行业中的声誉、在行业中的示范作用发挥等情况,充分体现名导过硬的思想素质、良好的专业素养、较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