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0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解决我市能源供应紧张状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及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2006年1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以及主体未结顶的在建商品住宅工程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外围护结构(屋面、门窗和墙体)强制执行节能标准,鼓励公共建筑实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2007年1月1日起,公共建筑强制实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到2007年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目标;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任务。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建设、发展改革、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规划、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部门工作责任。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受理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负责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新建建筑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中必须有节能专篇,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查、审批通过。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完工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责令整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节能设计质量。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把建筑节能内容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建设单位未提供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安装过程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安装的,应责令上述单位限期改正,凡未对建设项目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予以竣工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产权证。
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抓好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推出一批示范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通过试点,积累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加快我市建筑节能的普及推广,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五)营造全社会节能氛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关键要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自觉性。要加大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培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使其熟悉、准确地掌握节能设计标准。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综合性工作,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设计概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资金。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对开发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科技成果示范、申报、奖励工作,科技、质量技监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尤其对申报节能建筑以及绿色建筑,要加大扶持力度,在申报专利、产品鉴定(评审)等给予优先扶持。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