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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第 六 条 第(三)项中关于分支机构的内容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管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统一受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市场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三)燃油、燃气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且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车辆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五)机动车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资料及其复印件;

(六)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

(七)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经营者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依申请核定为市区或者相关县(市)。

第十二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内也予认可)1年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驾驶员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驾驶经历证明,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证明;

(四)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经营者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由网约车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网约车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保证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三)保证网约车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四)记录驾驶员、乘客(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六)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制定和调整运价规则时,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七)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八)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三)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政府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五)不得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不得在网约车上喷涂、张贴、安装各类标志标识及顶灯设备;

(三)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四)保证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乘客(约车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乘车应有健康成年人陪同。

乘客(约车人)发现车辆或者驾驶员信息与预约时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或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网约车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宣传(网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社保、商务、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宣传(网信)部门负责网约车行业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测发现,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引导和规范网约车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规范网约车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开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网约车行业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依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审核、审批及变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注册,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质监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

税务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者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管,并负责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查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由合乘提供者(驾驶员)预先发布出行信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除分摊出行成本外,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每辆私人小客车或者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28日起试行。




《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交通局发布时间: 2016-12-12

  一、国家对规范网约车管理出台了哪些政策规定?

  国家层面网约车政策规定主要有:2016年7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2016年7月27日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2016年8月26日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

  二、网约车有哪些优点,又存在哪些问题?

  优点:一是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乘客通过平台可自主选择用车服务和车辆类型,网上支付结算,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用户出行需求,改善了用户体验;二是乘客和驾驶员的供需信息通过专车平台更加有效对接,一定情况下能够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运营服务全过程记录,实现了对驾驶员服务的监督和有效评价,提升了对驾驶员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这些特点对传统出租汽车改进服务模式和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存在问题:一是主体责任不清。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背景审查不严格,缺乏必要的安全服务培训;大量私家车接入平台从事运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存在运输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时,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二是存在不公平竞争。目前网约车缺乏规范管理,在准入标准、价格机制、车辆安全、报废管理、保险制度、税费缴纳等方面与传统出租汽车存在政策差异,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较大冲击。网约车平台公司还利用资本优势通过给乘客奖励和优惠、向驾驶员发放补贴等低价倾销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扰乱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掌握了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车辆、地址等静态资料,还拥有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实时动态信息,存在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泄露及传播的风险。

  三、为什么要由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

  一是网约车提供的是公共客运服务,涉及社会和人身安全,不仅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查处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更重要的是要有前置审核准入机制,防范并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公众安全事件的发生。二是准入门槛必须要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来设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车辆和人员授予准许经营的资格,并肩负监管责任,担任裁判员角色。企业是市场参与者,可以在政府制定的准入门槛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但不能代替政府从事准入资格许可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在准入的车辆和人员的资格审核能力上,企业不具有审核资源和条件,难以做到有效审核。四是参与网约车经营的有企业、车辆和人员三大要素,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规定,对三大要素全部实施许可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能实施选择性许可,如只许可其中一项或者两项。

  四、台州制定网约车政策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是什么?

  指导思想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乘客至上、方便群众”为目标导向,立足市场基础,体现差异化,着力解决“打的难”问题,同时,统筹兼顾政府与市场、出租汽车与公共交通、存量改革与增量规范等三个关系,稳妥推进我市网约车落地政策。基本原则:按照“遵循国家规定、符合当地实际,鼓励创新发展、把准政策宽严,确保平稳过渡、有利实施监管”和“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司机”的基本思路、原则制定落地政策。

  五、对照国家网约车政策,台州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运价、车辆标准、人员条件、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则等4个方面作出规定。这次我市网约车改革重点就是围绕这4个方面,根据台州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对照如下:(一)数量和运价。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台州市《实施细则》规定:对网约车数量和运价均实行市场调节,但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对网约车总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二)车辆准入标准。国家规定网约车车辆基本条件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60万公里报废、满8年退出网约车”。除执行国家规定外,台州市增加了三点要求:一是具有本市号牌;二是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非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车辆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三是车龄在4年以内。(三)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国家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台州市增加了一点要求,即“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内也予认可)1年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四)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为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划清合乘与网约车边界,根据国家明确的政策意见,在附则中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则,防止政策漏洞。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提供者(驾驶员)预先发布出行信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除分摊出行成本外,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每辆私人小客车或者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九、在台州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在台州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在台州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内也予认可)1年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由申请人提交考试申请,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背景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通过网约车平台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报备注册后,即可上岗服务。

  十一、在台州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车辆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三)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十二、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二手车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购置新车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符合条件的车辆,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十三、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应该在市场公平竞争、驾驶员权益保护、提升服务、安全管理、保险保障、投诉处理、依法纳税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具体要求,在国家《暂行办法》和台州《实施细则》中均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十四、私家车能不能作为网约车?

  出租汽车是营运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二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费率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但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按程序申请经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十五、网约车报废政策和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国家政策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我国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按现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部令规定,出租汽车应按8年使用年限强制报废。网约车服务作为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有意见认为,网约车不巡游揽客,车辆的使用强度与巡游出租汽车有区别,如果按8年强制报废,会造成高档车辆的资源浪费。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业态发展,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政策相对公平,经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国家相关部门作出了对网约车实行按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的规定。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比如,新登记车辆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的营运年限可以达到8年;已经登记使用2年的车辆在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网约车经营的,最长营运年限不能超过6年。国家政策规定,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合理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对此,台州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