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制度的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规范捕捞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禁渔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全年禁渔
(一)禁渔范围。
1.开潭水库:古城岛上游端至小水门大桥段水域;
2.鹤溪河:溪口大桥处堰坝至三枝树村;
3.石门楼坑:石门楼坑与千峡湖汇流处至红星街道金村村;
4.玉溪电站:坝下至北埠大桥;
5.碧湖堰头:大坝至松阳县交界潭;
6.紧水滩电站:大坝下至紧水滩大桥;
7.石塘电站:大坝下至石塘大桥;
8.大源镇永安溪:高畈电站至岭头电站;
9.西屏镇城防人工湖:白龙堰至翻板坝;
10.毛垟乡毛垟潭:毛垟潭至底垟潭及上、下游河滩;
11.毛垟乡沙垟门前潭:沙垟门前潭及上、下游河滩;
12.松源镇石龙潭:松源溪镜山林外堰坝至龙珠湾橡胶坝;
13.五云镇面前潭:杜桥堰坝至橡胶坝;
14.仙都风景区:沐白大桥至下洋村堰坝;
15.壶镇镇面前潭:石龙大桥至橡胶坝;
16.青田县太鹤湖:瓯江大桥至塔山大桥;
17.云和县江滨公园:古坊翻板坝至新建大桥;
18.瓯江小溪上游景宁段:红星街道溪口大桥至沙湾镇七里大桥段;
19.黄村水库:黄村水库大坝至皂坑桥;
20.玉溪水库:玉溪水库大坝至莲都与云和行政区交界;
21.岩樟溪水库:一级水库引水口上游500米至一级水库大坝、二级水库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二级水库大坝;
22.雾溪水库:雾溪水库大坝至后垟新村;
23.大洋水库:大洋水库大坝至环湖村大堰头廊桥;
24.潜明水库:潜明水库大坝至上游寺基桥、双龙大桥、上东岸桥;
25.好溪缙云水源地:下洋拦水坝至双潭堰拦水坝;
26.东坞水库:水库大坝至上东坞电站尾水处(右库尾)及膳垄村下游交通桥处(左库尾);
27.成屏一级水库:山坑源口桥下沿断面至一级水库大坝;
28.成屏二级水库:成屏一级电站大坝至成屏二级电站大坝;
29.兰溪桥水库:西洋至水库大坝;
30.龙潭桥水库:水库大坝至王木坑村村尾;
31.际头水库:大坝至际头水库库尾仙山与炉西路口分叉口;
32.庆元大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溪源至双坑口和大溪源毛短坑尾;
33.百山祖国家公园:三井溪至茶木淤林区。
(二)禁渔时间。
全年。
(三)禁止作业类型。
娱乐性游钓在内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禁渔期禁渔
(一)禁渔范围。
全市范围内设立禁渔区以外的江河、山塘和水库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其他
(一)以上水域中县(市、区)已经实行禁渔的,依法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二)以上水域经批准开展洁水渔业的,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进行捕捞的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三)城市河道、景区管理水域、水源保护地等水域,法规规章对垂钓行为已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