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升我市航运业抗风险能力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升我市航运业抗风险能力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是航运业发展的前提与底线。航运保险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机制,在分摊贸易、运输过程中各方风险,保障航运业稳定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在全省率先推行船员强制保险制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还存在保险主体不明晰、保险产品不能满足航运业需求、保险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为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水上安全事故,提高航运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航运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航运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厘清与船舶所有人的权责关系。鼓励各航运企业做到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更好地规避和减少经营风险。

二、积极开展航运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市航运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航运业是高风险产业,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尤为重要。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效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航运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鼓励全市航运企业按照实际船员人数投保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雇主责任险。

三、大力培育航运业保险市场。鼓励全市各保险机构积极拓展航运保险业务,完善服务内容,创新经营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力度开发符合航运业实际的特色险种,为航运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时效。针对航运业的特殊性,在保险责任扩展、保险费率询价、特色理赔服务等方面为航运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在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方面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保险保障等优质的补充服务。

四、加强对航运保险的管理。港航、海事、边防等相关管理部门要鼓励、引导航运企业积极参加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在内的各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航运企业要强化抓好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落实保险责任。各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航运安全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