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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山路商业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山路商业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中山路商业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无锡市中山路商业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路商业街的综合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山路商业街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路商业街,是指朝阳广场以北、胜利门广场以南的中山路及两侧的公共区域(包括大小广场)。

  第三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山路商业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山路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山路商业街的总体规划、管理细则制定和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委托崇安区人民政府管理中山路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建立中山路商业街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山路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通报情况,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山路管理办公室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负责中山路商业街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中山路管理办公室对中山路商业街内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中山路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绿化、交通、物价、民政、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工作,支持和配合中山路商业街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山路商业街内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落实“门前五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中山路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中山路商业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亮化设施、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一条  中山路商业街各单位和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标识等标牌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临时性户外标语、招幌、横幅等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山路商业街总体规划和有关管理细则的要求,由中山路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中山路商业街设置摊亭,需要设置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许可手续,在中山路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中山路商业街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散发小广告,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流浪乞讨,露宿街头,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五)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或者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六)车辆运输造成抛洒滴漏;

  (七)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中山路商业街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挪动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二)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三)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四)擅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修,安装空调冷却设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五)其他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中山路商业街内各单位和个人进行沿街建筑、构筑物外立面装修,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中山路商业街总体规划和有关管理细则的要求,由中山路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再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中山路商业街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倾倒污水污物;

  (二)在树木上刻划、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擅自砍伐损毁苗木、采花摘果;

  (四)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进入中山路商业街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中山路商业街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中山路商业街的交通秩序。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中山路商业街内各单位的车库,有条件的应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山路商业街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文化市场、价格、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中山路商业街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十条  中山路商业街内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创建商业示范街的要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店外设摊、占道经营。

  不得在商业、娱乐活动中产生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一条  在中山路商业街占用公共场地从事活动,应当向中山路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举行。

  对商业促销、商业性影视片拍摄等赢利性活动,实行有偿使用。

  活动举办者应当保护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中山路商业街户外广告、公共场所有偿使用的收益部分,按额定的比例返回中山路管理办公室,专项用于中山路商业街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