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商流通〔2017〕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老字号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维护我省老字号信誉,规范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更好地发挥江苏老字号的品牌优势和影响力,依照《“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结合《“
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江苏省商务厅流通处 周艳
联系电话:025-57710392 传真:025-57710387
电子邮件:zhouyan@jiangsudoc.gov.cn
附件:“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江苏省商务厅
2017年3月5日
附件
“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江苏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
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及有关法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苏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江苏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江苏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江苏省商务厅对“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老字号”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可委托相关协会执行。
二、使用要求
第五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著作权等属江苏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江苏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2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江苏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可在江苏省商务厅官网查询下载。
第六条 “江苏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八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九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江苏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 “江苏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由江苏省商务厅统一制作颁发,统一编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冒用“江苏老字号”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江苏老字号”牌匾悬挂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保持一致,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制作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江苏老字号”牌匾和证书的补办,须由“江苏老字号”企业提交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报告和申请,报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签署意见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审核备案后方可补发,相关费用自理。
三、监督要求
第十三条 被取消“江苏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江苏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江苏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省商务厅下发文件委托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四条 “江苏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实施变更的企业须于20日内经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报省商务厅,完成相关变更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江苏老字号”标识,否则视为违规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