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教〔2017〕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中职学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17日
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2014〕48号)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对凉山州内地联合办学中职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资金
用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职教实训基地建设以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相关支出。年度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部署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资金
(一)资金支持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政策。对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艺术表演类专业除外)免除学费后,由财政按照享受的免学费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具体免学费标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有三年级以上学生的,计入三年级学生人数。符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艺术相关表演专业包括:舞蹈、唱歌、乐器、播音等。美术、动漫设计等非表演专业属免学费范围。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将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
(三)资金分配办法。财政厅根据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上年度免学费人数核定各地(校)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次年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平均免学费人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与次年补助资金品叠下达。其中,省财政在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省属中职学校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分校免学费平均标准(以2017年为基期,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据实补助;对市(州)、扩权县(市、区)中职学校按照定额标准予以补助。现行政策下,对各地的具体补助标准为:
成都市1600元,攀枝花、德阳、绵阳和宜宾四市1800元,其余十三市1900元,扩权试点县1950元,民族地区(含自治州、自治县、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20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四)资金用途。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对学校给予运转经费补助。省财政补助定额如有结余,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五条 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资金
(一)资金支持范围。全省接受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学生的中职学校。
(二)资金免费对象。统一组织到内地接受职业教育的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学生。
(三)资金分配办法。省财政厅根据教育厅提供的各地(校)“9+3”在校学生人数,结合当年秋季学期“9+3”招生计划,核定各地(校)当年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次年根据教育厅提供的上年度实际各地(校)学生人数和分项补助标准(在现行政策下,对内地“9+3”学生据实免除3年学费、按每年3000元补助一二年级生活费、按每年1500元补助三年级生活费、按每年1500元补助3年书本住宿及交通费、对新生按300元补助冬装费、据实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对学校给予每生每年500元的工作经费和毕业生每生500元的就业经费;对在藏区和峨边县、盐源县、甘洛县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在面上免学费和助学金的基础上,对三年级学生按国家中职助学金补助标准的一半补助生活费,在现行补助标准下,为每生每年1000元)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与次年补助资金品叠下达。
(四)资金用途。用于弥补接受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学生的中职学校,因免费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对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学生在生活、冬装、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补助。
第六条 凉山州内地联合办学中职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一)资金资助对象。凉山州内自发到内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学生。
(二)资金分配办法。根据凉山州提供的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计算省级补助资金,并以2017年为基期,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不足部分由凉山州自行承担。
(三)资金用途。对凉山州内自发到内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其中,中职基础能力建设资金分配方案需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财政厅和教育厅按专项资金下达有关规定,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将资金预算正式下达到市(州)和扩权县。
第八条 市(州)财政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学校或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地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作用;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中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项目全面落实。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及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省级应承担资金未足额下达前,其差额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垫付,省级补助资金足额下达后等额归垫。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规范建设和采购行为。建设类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县(市、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享受中职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对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学生要做到单独统计单独报送,不得将非“9+3”学生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凉山州内地联合办学学生人数由凉山州如实汇总报送。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地中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对填报或报送的学生信息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安排人员经费、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支出等。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方面的问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生效,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4〕56号)和《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5〕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