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2〕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是解决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先进城市的重要标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将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二、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重点领域

  (二)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均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现阶段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见附件。

  (三)具备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拆除阶段引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项目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加大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力度的主要措施

  (四)编制发布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生产和使用技术规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编制并发布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技术规范,引导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以及生产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规范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推广使用。

  (五)积极开展绿色再生建材产品标识工作。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应当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生产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再生建材产品标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进行审查、公示与审定,颁发绿色再生建材产品标识证书并将其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对产品实行后续动态监管。

  (六)合理确定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销售价格。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的质量,进一步推动绿色再生建材产业、产品提高升级,并在力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质量更好、品种更多、竞争力更强的同时,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业发展状况,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价格信息。

  (七)大力培育建筑废弃物“零排放”示范项目。对于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且取得较大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示范效果显著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建筑废弃物“零排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通过巩固试点、总结经验、推广扩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八)加快提升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支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课题的研究和编制,鼓励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九)逐步建立有利于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奖惩机制。对于弄虚作假、以传统产品替代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指定工程部位中使用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不按本通知要求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按本通知要求积极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为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四、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中的责任

  (十)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并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每年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情况。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时将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有关要求与措施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

  (十二)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载明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技术要求;并在设计文件中对拟选用的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范围、种类、尺寸、数量、强度、执行的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指标等作出说明。

  (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中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把关。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指定工程部位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十五)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有未按本通知要求施工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制定更新单元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项目拆除开工前将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七)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综合协调与督促检查制度。

  (十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在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工程质量日常监管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等环节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监管力度,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十九)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居环境部门将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和环保实绩考核内容,具体考核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十)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城管、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指导。

  (二十一)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绿色再生建材生产企业的发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所增加的费用,以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各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以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主体的,由各区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资金。

  六、有关说明

  (二十二)绿色再生建材产品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生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二十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是指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现场引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尽量回用于重建项目建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经向市住房和建设局反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

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一览表

主要产品

常见规格尺寸

性能指标

适用的工程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390mm×190mm×190mm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240mm×115mm×53mm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管井、管沟、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市政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市政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围墙、管井、管沟、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市政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缘部位;

市政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铁路、地铁、广场等道路交通工程的路缘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面部位;

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中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路面部位;

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的围护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停车场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的围护部位;

市政工程: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河岸及海岸的水工部位。

再生粗骨料

粒径>4.75mm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料等部位;

市政工程:路基垫层等部位。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