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 等,制订本 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 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 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 死群伤的单位:
( 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 建筑总面 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 建筑 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 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 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 三) 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 四) 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个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 个的医院、疗养院; 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个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个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 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 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 简称《规范》) 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 六) 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 设计总储量大于 5000立方米的《规范》 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 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 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 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 万立方米的石油库; 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八) 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九) 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 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 休闲、娱乐等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十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管,推动开展火灾高危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大对差评单位 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预 警和动态监管机制,依法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要履行好安委办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依法对 火灾高危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机构、消防咨询服务 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其检测能力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 进行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经信、商务、民政、文化、卫生、交 通、文物、旅游、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消 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各相关部 门应当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
(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 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
( 二)设立或确定消防工作归 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工作组 织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不少于一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具体 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三) 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 作人员、进行电焊和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用注册 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专职消防安全员。
( 四) 在每年年初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奖惩 机制。建立消防安全定期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 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不少于一次, 并形成会议记录。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 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 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经 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 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 六) 定期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 档备查: 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损毁,及其配置是否适当,每 日实施一次; 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实施一 次; 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运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实施 一次。
(七)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 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 全管理人报告,由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将整 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对不能 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八)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单位内部审批 制度。动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品,配置 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严禁公众聚集场所火 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九)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员 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员工年度培训率应当达到100%。每名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 栓、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 口、疏散通道位 置,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 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 制定更加严格、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 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专职消防队 应当组织经常性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 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综合演练时,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应当参加。
( 十一)在显著位置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自救逃生方 法,增加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不间 断疏散指示。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 护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急救救援箱,在 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并应当通过播 放视频、张贴图片、发放资料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标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安全出 口、疏散路线、消防设施和临时避 难区。
(十二)推行消防安全诚信活动,设置并公布本单位火灾隐 患举报电话,向社会承诺和兑现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 口,不超员生产、经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消 防安全工作。
(十三)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 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十四)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场 所内最大容纳人数,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引导员,负责 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确保遇有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全员疏散。 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按需限量使用,储存量不 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由专人管理、登记。严禁在营业期间带 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十五) 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 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体系建设,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 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建立并运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 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及各类行业协会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 安全信用纳入各自的信用评级体系。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进行 相应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安 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和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等消防技术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 引导火灾高危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承担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 估情况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 息互通、协作配合、联合执法、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告,并由所属 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火灾高危单位的重大火灾隐 患消除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予以撤销,并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底要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