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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15〕3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办),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乡和水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对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现将《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2日

  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组建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4〕210号)、《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年)目标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14〕20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本届省政府任期内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5年至2018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全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拨付贴息资金,组织开展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统计当地符合贴息政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第六条 其他获得贴息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贴息对象为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或全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

  (二)改造项目纳入全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三)改造项目获得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发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第八条 经省领导同意,贴息政策如下:

  (一)贴息基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贴息基数上限为7.2万元/户,集中统建的华侨农场危旧房改造贴息基数上限为10.2万元/户,自家自建的华侨农场危旧房改造贴息基数上限为3.7万元/户。在实际贴息中,采取贴息基数上限与户均实际贷款金额孰低原则确定贴息基数。

  (二)贴息期限:四年。

  (三)贴息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如国家或省政府对贴息政策另有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对符合贴息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贴息政策计算出贴息方案。

  第四章 审批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贴息资金从2015年起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入库、审批等工作。在未纳入项目库管理前,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贴息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明细分配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及时提出贴息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二)年度明细分配计划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贴息政策编制贴息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公示后下达并报备。

  第十一条 对预算年度内无符合贴息政策项目的情况,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因素法计算出贴息方案按程序报批,待落实明细贴息项目后“据实清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贴息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明细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符合贴息政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或全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还贷,不得挪作他用。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贴息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贴息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四)贴息资金分配结果,包括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下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自纠、巡查督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查面应达到100%,并将自查结果报省财政厅;巡查督导和重点抽查由省财政厅负责,比重不低于贴息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金项目单位开展贴息资金绩效自评,评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贴息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