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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及闲置房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及闲置房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09-09 绍市财行〔20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2〕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资〔2023〕2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及闲置房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0〕104号)和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闲置房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将有关出租、出借、闲置房产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日常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产集中管理和闲置房产(不含市区直管公房)集中处置工作;负责受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房产及闲置房产处置的申报;负责收集审核汇总相关资料,定期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对房产进行公开招租、处置;负责对重大事项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闲置房产处置进行审批;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行综合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的进场交易工作;负责在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成交结果及房屋租赁合同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和市机关事务局。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交易的项目,对出让(出租)人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收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及相关资产收入。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房产出租管理
1、出租申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应在出租前或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房产出租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局。租赁报批时出租人(单位)确保能结束原租赁关系并腾空房屋。原承租户应承担将房产恢复至出租前状态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情况特殊的,由原承租户出具相应的承诺,具备交易条件。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房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出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借)方的行业要求等);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绍兴市级行政事业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附件1);
(3)拟出租房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契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公开招租
符合公开招租条件的房产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或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招租标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为全市公房租赁信息发布指定媒介,开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公告专栏,公布相关招租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市机关事务局组织通过其他方式出租。通过其他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房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以内,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五年。房产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可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10%。
3、合同签订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招租完成后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
4、房产出租日常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屋及室外水、电等设施的维护和修缮,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屋门前“三包”等事项;
(2)负责出租房屋到期后的清理、腾房。
(3)负责督促租入方及时缴纳水、电、暖等费用;
(4)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承租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查看,及时发现出租房屋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协助解决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出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房产出借管理
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房产的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原则上不出借,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出借的房产,由原出借单位负责在2011年5月31日前限期收回。无法限期收回的出借房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向市机关事务局提交原因说明,市机关事务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
确需出借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由单位提交市机关事务局提出调剂方案。
(三)闲置房产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房产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2010年12月31日房产使用状态为基准,对闲置半年以上的房产,或出借属于必须收回的房产,由市机关事务局核查后统一调配和处置。符合条件可以整体处置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收回,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处置。无法整体处置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剂安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腾空房屋,使其具备处置条件。
三、房产出租、处置收入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闲置房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的“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账户,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按实结报有关税费后,将非税收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户。
四、其他事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2010年12月31日房产使用状态为基准,不得擅自增加各类用房面积、擅自改变房产用途。在此通知之前已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按现行合同执行,但不得在现合同期内转租或延长合同期限。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房产使用面积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原则上应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产中调剂使用。确需租入房产的,经市机关事务局核实后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擅自租入房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异地迁建办公用房,报市发改委等部门立项审批的同时,提出原办公用房的处置方案,报市机关事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租赁标的物、用途和交付
1、乙方承租房屋位于          ,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甲方保证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和出租权,乙方对所租的房屋及相关配套和设施已作了充分了解。
2、房屋用途:               。承租人须根据合同用途使用房屋,依照法律规定合法办公或商业经营,涉及有关证照的,由乙方自行办理,一切税费由乙方自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3、乙方应按招租公告及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签约缴费手续,包括签订租赁合同、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在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若乙方未办理完上述手续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房屋。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前来         办理房屋书面交接手续、出具收房确认书。若乙方逾期办理承租房屋交付手续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承租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甲方已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5、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租期开始计算,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均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限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金:第一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第二期起年租金逐年递增  %;即第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三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3、租金支付方式:根据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每年分      期交纳。
第一期年租金于合同签订之前由乙方汇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账户名: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账号:                  );
第二期年租金由乙方在上一年度租期届满前   天即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账号:                   )并在缴款后通知甲方;
以此类推。
4、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凭乙方已缴租金的银行进账单向乙方出具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整。
2、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乙方应付款项的担保及乙方按约进行装饰装修、房屋维护维修、按约返还房屋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
3、若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拖欠应缴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及发生违约情形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上述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4、相应履约保证金减少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三日内补足相应金额。
5、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或合同因提前解除而终止的,乙方依约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形,双方在合同终止后
  日内进行结算,结算后若有剩余履约保证金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四、房屋的装修
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房屋的原有形状,如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不得破坏和损害房屋整体的主体结构和安全性能。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装修的,应按甲方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相应要求,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此引发的消防、安全管理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如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消防整改措施的,乙方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并报甲方同意后实施。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2、出租期间,甲方需要出卖该房屋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若乙方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主张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期将房屋退还甲方。甲方需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提出主张,逾期未提出主张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承租期内,乙方应负责对承租房屋的保管维修及对房屋内原有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房屋。乙方承租期间造成房屋及其原有相关设备设施损坏或损毁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5、乙方承租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做好相关消防、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合法经营,并对此负责。如果因乙方未执行相关消防安全法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此引发的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变相转租、分租等。若乙方擅自转租、变相转租、分租,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其他有关费用
乙方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等相关费用等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由甲方凭相关部门的收费凭据按月向乙方收取,乙方应在次月    日前付清。
七、 承租房屋的返还
1、本合同因租期届满或被解除等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日腾退并返还该房屋。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的,乙方应重新参与招租竞标。
2、乙方在返还该房屋时,应按房屋原状返还。
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乙方可自行拆除取回,因拆除造成承租房屋毁损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随同承租房屋一并返还甲方,甲方不予任何补偿;乙方交还时房屋的设施设备应符合该设施设备通常使用后的状态。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内自行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视为乙方放弃对相关物品的权利,甲方有权全权处理。
若乙方返还承租房屋时,该房屋及相应设施设备有毁损或灭失情形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未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房屋返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若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同期租金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返还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逾期超过10天的(含),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限制乙方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直至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收回该承租房屋,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逾期补足履约保证金的,除须补缴应缴款项外,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欠缴款项     %的违约金;并若延期缴纳相关费用30天以上(含)的,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电、供水。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委托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退还乙方已缴的尚未到期的租金,甲方还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还应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合同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即行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甲方所收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天的;
(2)逾期30天,乙方仍未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其他相关费用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或变相转租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擅自进行装饰装修且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予以恢复原状的;
(6)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乙方拒不改正或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
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双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2、如因政府征用拆迁、军事需要、国家建设等情形致本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按实结算租金及相关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另行补偿或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3、甲乙双方确认,合同首部所列乙方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约通知,则甲方按原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已有效送达。
4、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签约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承租方为个人则为承租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提交,并不得委托他人签订本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机关事务局和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
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签约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承租方为个人则为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