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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4〕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决定转为非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无锡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先进性、时效性和稳定性。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的范围为各市(县)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对象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工作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

  (一)对获得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县)

  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对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对当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得分排名前二位、且连

  续三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功绩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分别给予有关集体、个人记功嘉奖。

  四、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结束后,按照《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锡委办发〔2012〕82 号)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专项奖励事宜。

   对集体和个人的记功嘉奖,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候选名额,由相关市(县)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程序推荐上报,经市安委会初审、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六、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司法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