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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7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0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