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6〕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关税〔2016〕70号
)。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