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管理配套制度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2005〕11号)要求制订的《嘉兴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嘉兴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嘉兴市区保洁养护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嘉兴市区城市管理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5个市区城市管理配套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项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嘉兴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市区环境卫生的管理,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范围:
(一)市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区(包括零散住户)内部产生的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化粪池清理、粪管疏通;
(二)各单位卫生责任区(包括“门前三包”责任区)、专用场地、道路、停车场、厕所的清扫、保洁;
(三)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
(四)其他环境卫生服务。
第二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实行市场化管理。允许有服务能力的企业通过竞争进入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市场,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以推进环境卫生作业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内容:
各产生生活(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承担其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运、处置,但须按照相应的物价标准支付收运、处置费。
居住区产生的生活(建筑)垃圾、粪便,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置。
居民住户装修房屋产生的装饰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处置的,其清运费、处置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居民委员会代收。
第六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用的支付:
(一)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委托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内含转运费)、处置费;委托方将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应支付垃圾转运费、处置费;委托方将垃圾运至处理场的,应支付处置费。
(二)委托清扫保洁单位内部或责任区(包括专用场地、道路、停车场、厕所)等场所的,应支付清扫保洁费;
(三)委托清运、处置粪便的,应支付清运费、处置费;委托清理、疏通化粪池(管)的,应支付清理费、疏通费;
(四)委托清运建筑垃圾的,应支付清理费、代运费和处置费。
第七条 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取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并接受财政、税务及物价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凡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二)具备环境卫生经营服务所应有的机具、车辆等设备。
第十条 凡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委托方与作业方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所承担的服务内容以及必须达到的服务质量要求;
(二)委托方应支付的费用;
(三)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企业、医院、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各种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必须按环保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垃圾处置费征收等相关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嘉兴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或居民户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绿化、公安、商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及居民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具体执行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车站、码头、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具体执行情况。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划定。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自设收集废弃物的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面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设置户外设施、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九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应达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应达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面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和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可以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为避免不同清洁服务单位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受委托单位应是该区域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单位,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管理单位,应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责任单位从事鲜花、水果、餐饮、门窗招牌制作等经营活动的最低经营场地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需要制定其他经营活动最低经营场地标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由辖区相关执法部门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嘉兴市区保洁养护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卫生管理,提高保洁水平,切实降低保洁养护的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化运作范围
市区范围内所有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保洁养护经费的城市道路(绿化)的保洁、垃圾收集与清运、废弃物清理、粪便收集运输、公共厕所保洁管理等。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和方式
市场化运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环卫作业保洁单位。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参与投标,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三、实施市场化运作的要求
按照嘉委〔2005〕11号文件精神,划分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目标要求,逐年加大保洁养护的市场化运作范围。各辖区内所有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保洁养护经费的道路的正常保洁养护,应全部经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保洁单位。为推进环卫作业产业化发展,招标方正常保洁招标应保证一定的标的额度。道路保洁养护招投标以专业招标为主,鼓励进行市政、园林、保洁养护“三位一体”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投标方应是正式注册的保洁公司,且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条件。
四、市场化运作程序
为规范市场化运作招投标行为,各级政府部门所组织的保洁养护招投标原则上应进入政府采购平台。
五、市场化运作的监督与管理
招标单位在组织保洁招标前,须将招投标实施方案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招投标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相应管理部门的监督,招标后的相应情况须报相关部门备案。
嘉兴市区城市管理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区城市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市管理的资金需要,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2005〕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管理经费的主要资金来源有: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费、小区配套费、道路挖掘费、占道费、绿化补偿费、垃圾处置费等);
(四)城市户外经营性广告位使用权拍买收入;
(五)城镇土地出让收益;
(六)城市公共设施、房屋、场地的租赁收入、门票收入等;
(七)财政部门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二条 城市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一次性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主要有:
(一)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包括垃圾焚烧费)及小区化粪池清运、公厕、垃圾箱、中转站环卫设施维护管理、公厕冲水、道路洒水等方面的支出;
(二)城市绿化养护支出,包括道路绿化、公园、公共绿地、古树名木的养护支出;
(三)市政设施维护(包括人行道、路牌及道路大中修等)支出;
(四)市容市貌管理、城市亮化控制系统的维护、公共部位亮化运行维护支出;
(五)城市路灯的维护管理及电费支出;
(六)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支出。
一次性专项支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维护和管理的专项工程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小街小巷整治、三乱整治等专项工程支出。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经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市、区凡使用城市管理经费的单位和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由建设和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核查,在此基础上审定项目具体安排内容和资金数额。在预算执行中,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按原申报、批准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二)专款专用原则。经费使用单位应在经批准的城市管理经费预算额度内,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申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三)优先安排原则。市、区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维护和建设计划时,要正确处理好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关系,属城市管理经费的资金,要优先确保城市管理经费支出的需要,尤其要保证城市管理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同时,根据城市规模的扩大、任务的增加、工作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城市管理经费。
第四条 根据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后的事权划分,按“财随事转”的原则,下划相应的城市管理经费基数。纳入事权调整的原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城投集团承担的道路保洁、绿化、市政养护任务,按市政府确定的经费定额,由市规划建设局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维护等方面的经费,按下放任务的比例测算分解到各区,下划的经费基数,经市财政局审核调整预算后,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给各区财政。涉及市城投集团移交的道路、绿地的养护经费,由市财政从当年财政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划转。今后市下划区的事权,按市财政当年安排的经费定额和下划项目的作业量测算,由市财政办理市与区经费基数的调整和划转。
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调整相应的收费管理权。对下划区管理的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随事权调整下划给各区,由区级有关部门征收和使用。
第五条 为了促进区级政府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市对区城建税的转移支付与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挂钩,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环比增量分成,增量分成比例根据每年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得分确定。同时,调整《嘉兴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应确保城市管理动态增长的需要,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的增加、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的提高,相应增加城市管理经费支出预算。
市级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任务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区级财政应保障事权和职能范围内城市管理经费及相应的经费增长需要。
第七条 市与区在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对城市管理优胜单位的考核奖励和城市管理专项工程的“以奖代补”。
(一)根据《嘉兴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对象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总评,年终总评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考核单位年度城管经费“以奖代补”和先进集体奖励的依据,市财政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以奖代补”挂钩比例对各区进行专项补助。此外,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市政府对市区城市管理先进集体的奖励。
(二)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根据《嘉兴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实行经费补助和奖励,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
(三)对由区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如小街小巷整治工程等),根据市政府确定专项工程的目标任务及“以奖代补”政策,由市财政安排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市建设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根据专项工程“以奖代补”政策和项目验收结果,由市财政对该项目实行专项补助。
第八条 按照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要求,逐步改革经费的分配方式。
(一)改革城市维护经费的分配方式。环卫等事业经费分配方式,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由原来按人头分配改为按养护定额和工作量安排经费。环卫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后,承担保留作业任务的,经费按上述办法核定;通过政府采购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承接任务的,经费按合同确定的价款安排。
(二)使用城市维护经费的服务项目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各级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城市保洁、养护等公共服务项目,要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并从2006年起全面纳入政府采购。
(三)逐步扩大城市维护经费的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对具备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城市维护项目经费,要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管理资金的管理,制定并完善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城市维护管理项目的计划制定、资金安排、计划调整到资金、资产管理、项目验收、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等环节有章可循。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分配上,首先应确保城市维护和管理的资金需要。城市管理经费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经费的实际使用和财务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做好城市管理经费安排的前期调研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城市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单位财务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地核拨资金。同时还要不定期对城市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闲置、滞留或挤占、挪用城市管理经费的单位,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回或停止拨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嘉兴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城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为目标,紧紧围绕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多项创建活动,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工作方针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基层基础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环境。
二、考核对象
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一)管理机制。主要考核城市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和组织协调能力。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是否确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管理网络是否健全;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是否完成等。
(二)管理绩效。重点考核保洁管理、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市容市貌管理三方面成效。
1.环卫保洁:城市道路、广场、居住区、窗口单位、城郊结合部的清扫保洁与卫生管理情况,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治理情况等。
2.市政(含设施)养护:市政道路及设施的养护和市政设施、城区河道的保洁情况等。
3.绿化养护、保洁: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和行道树、公园景区的管理、养护与保洁情况。
4.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动员和发动工作是否深入,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是否广泛等。
5.满意度:市民群众对城管工作的满意程度等。
四、考核方法
对区政府(管委会)的考核以专业考核为主,并与群众对其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相结合。具体由市城管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组织评议等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四次。
(一)现场查看:按照“门前三包”、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专项考核的检查方式进行。
(二)查阅资料:检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工作相关台账。
(三)组织评议: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提出评议内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新闻媒体的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五、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机制、部门配合、依法行政、本区域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保洁管理、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等方面成效(详见附件)。
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年进行四次,每次予以通报。四次考核平均得分为年度考核得分,由市城管办初审后报市城管委批准。
六、奖惩办法
(一)对区政府(管委会)的奖励:
1.市政府设立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奖项,凡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一等奖;综合得分在85—90分为二等奖;综合得分在80—85分为三等奖。市政府每年根据城管工作考核结果,对优胜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2.市政府以“以奖代补”形式对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的城市管理经费实行专项补助。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的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各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城市长效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以每年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城市管理经费“以奖代补”的依据,由市财政根据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超收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的一、二、三等奖,按各区城建税比上年超收部分的100%、85%、70%的比例进行奖励。对南湖风景名胜区的奖励另行确定。“以奖代补”资金的70%用于区城市管理工作经费,30%可用于奖励辖区内对城市目标管理作出贡献的区属相关部门和先进个人。
3.对由区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如小街小巷整治工程)的城市管理专项工程,按市政府确定的“以奖代补”政策,经验收考核后实行专项补助。
(二)其他:
凡年度综合考核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不予奖励。对连续两年名列末位且考核分均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嘉兴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
附件:
嘉兴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及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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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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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制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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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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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健全,分工明确;制度落实,活动经常;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城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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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活动少于1次扣2分,城管网络不健全,每少1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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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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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部署、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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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少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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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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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畅通,对上级布置的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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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力,视情扣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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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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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能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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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城管工作运转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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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相关部门关系不畅影响工作的,视情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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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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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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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不主动,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视情扣1—5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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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机制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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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管理人员,责任明确,工作到位
|
一项不到位的,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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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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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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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管理
(15分)
|
辖区环境卫生良好,无垃圾,无卫生死角,保洁工作到位,保洁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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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不到位的,扣1—4分,直至8分扣完
|
8
|
市政管理
(10分)
|
路面无明显坑洼、侧石无缺损、道路附属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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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完好程度,视情扣l一4分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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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
(10分)
|
树木生长良好,无缺损现象,地被植物长势好,纯度在95%以上
|
根据生长情况,视情扣l一4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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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设摊(5分)
|
规划摊位管理到位,有管理考评台账,无流动摊贩、马路市场、规划外摊位及店外设摊
|
规划、管理不规范,尤其对有私自店外设摊、流动游摊等有损市容市貌的,视情扣1—5分
|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及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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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60分)
|
乱涂写
(5分)
|
乱张贴、乱涂写清理、恢复及时,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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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位的视情扣1—3分
|
12
|
乱停车
(5分)
|
非机动车、摩托车停放管理到位,秩序良好
|
管理不到位、停放混乱的,视情扣1一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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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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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工作(10分)
|
根据市委、市府的中心工作,及时组织集中整治,突击解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集中整治效果明显
|
不到位的,视情扣l一8分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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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管理任务
|
任务未按时完成的,视情扣l一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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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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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10分)
|
教育活动(5分)
|
通过采取多种途径的宣传教育,市民的城管意识明显增强,服从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在管理或执法中未出现暴力抗法等行为
|
通过问卷调查评判,不到位的,视情扣1—2分
|
16
|
市民参与(5分)
|
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热情,活动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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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市民参与活动的,视情扣1—2分
|
17
|
满意度
(10分)
|
通过座谈会、通过问卷调查等评判,视情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