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成房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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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关于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7〕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公租房保障对象”)所申请的公租房租金减免。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租房租金减免工作。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筹建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受理和审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筹建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受理和审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租金: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低保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特困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80%;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若有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四)公租房保障对象属于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五)公租房保障对象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若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上述多种情况的,可以申请累计减免租金,直至租金减为零。
第五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样表见附件);
(二)居民身份证明;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但首次申请且未交付入住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不提供;
(四)按照租金减免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低保人员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特困人员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残疾人提交《残疾人证》;
4.残疾军人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军人证》;
5.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交《定期抚恤领取证》。
第六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在申请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之前,提出租金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对申请事项及所提交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减免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公租房保障对象。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将审核确认的租金减免比例载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扣除减免比例后的标准收取租金。
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对租金减免申请的审核事项如下:
(一)核对申请租金减免信息与住房保障资格信息,审核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正确与否;
(二)比对申请租金减免情形,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完整与否;
(三)比对申请表记载的申请事项与证明材料一致与否;
(四)比对民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管理数据,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减免证明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审核事项。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的情形已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应当重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公租房保障对象。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将租金变动情况载入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公租房承租人、未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但公租房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单上所载明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 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新津、大邑、蒲江等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公租房租金减免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自动废止。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的解读文本
2015年5月25日,市房管局印发了《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以下统称《原规定》)。由于《原规定》有效期限已届满,现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了《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以下统称《规定》),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规定》的意义和目的
由于《原规定》的有效期限于2014年11月11日已届满,加之《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
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 建保〔2014〕91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自此不再有廉租住房性质的保障房,而是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规定》与将来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不一致,已不适于实践需要,故另行制定《规定》,以作为租金减免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通过与民政部门沟通、走访了解公租房承租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参考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包头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其他城市租金减免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规定》(初稿)。通过与市房委办、住保中心、住储中心、物业服务企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与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沟通协调数据共享问题,经反复论证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定稿。
二、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
(一)扩大适用范围。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是全域成都,全面覆盖,统一租金减免原则和要求,另对郊县(市)租金减免标准和程序授权其自行定标准和程序的例外规定。原因有三:一是按照《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申请租赁补贴或减免,即从立法原意来看,承租人申请租金补贴或减免是多数地区推行的一种迭加保障措施。二是鉴于当前推行全域成都、全市一盘棋的战略方针,同时已向中心城区及其他郊县(市)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到全市绝大多数区域均在推行各种租金减免政策。三是经调研,中心城区的租金减免标准与程序适用本规定是可行的,只是个别郊县(市)在租金减免标准上无法与本规定保持一致,故有必要作例外规定。
(二)新增申请主体,实现应免尽免。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等文件,对于原低保人群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员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群认定为特困人员,不再发放低保证,统一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这类原属于低保的人群另划分为特困人员群体,属于《原规定》中未列明申请主体,因此在《规定》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的公租房承租人新增特困人员这一情形。且这一群体已包含《原规定》中孤寡老人,为生活特别困难群体,因此《规定》删除孤寡老人情形,特困人员参照孤寡老人减免比例定为减免80%。
(三)科学合理设置证明材料。根据租金减免的申请主体调整需要及在受理审核中的实践经验,证明材料“一增一删一减”:“一增”是特困人员提交的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一删”是孤寡老人证明材料,目前民政部门已无孤寡老人这一群体认定,且已纳入特困人员减免情形。“一减”是针对公租房承租人中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证明材料,由原来列明的五种证明文件删减为一种,只保留《定期抚恤领取证》证明文件。在实践审核中,原规定列明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等文件均无法证明持证人即为遗属,有他人假借漏洞,因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可凭《定期抚恤领取证》认定其遗属身份。
(四)保障群众利益,文件及时生效。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可知,规范性文件一般的施行日期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加之本次租金减免拟推行网上审核,因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建议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解读人:肖飞燕
联系方式:028-86279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