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18〕3号
各沿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精神,根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2号)等的规定,制定地级以上市承接省级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省级权限批复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填海工程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依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申请提交时间。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材料要求。竣工验收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3.填海工程竣工图;
4.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材料审核。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编制验收测量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编制报告
(一)编制时间。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收到开展验收测量工作通知(自行编制验收测量报告)或签订委托编制验收测量报告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二)编制报告要求。海域使用权人应按照《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编写大纲》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求》(国海规范〔2016〕7号),自行或委托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机构编制测量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1.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填海面积测量情况、成陆土地的空间坐标相关信息;
2.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3.绘制相关图件;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测量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应全过程监督和见证验收测量工作。
三、验收
(一)提交验收材料。海域使用权人编制完成填海项目验收测量报告后,以送审稿形式一式三份提交自然资源部门。
(二)验收的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
(三)验收主要任务
1.审议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填海成陆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
5.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四)验收步骤
1.内业审查;
2.现场检查;
3.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报告编制单位等的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四、验收结果
(一)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在验收评审会后,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报批稿和相关情况说明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二)验收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批复面积实施填海的;
2.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后续工作
(一)测量数据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完成验收工作的5日内将验收测量数据反馈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机构,将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数据入库,市、县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机构按要求变更数据库,并同步共享给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批复材料备案。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国家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竣工验收情况;
2.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
(三)证书办理。海域使用权人按程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批准填海区域内未完成填海工程部分)。
六、其他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23日
《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政策解读
时间 : 2018-11-23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省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委托地级以上市开展。为规范地级以上市开展省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1月27日印发了《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以下简称《流程》)。
二、主要内容
《流程》根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际情况,从验收申请、编制报告、验收、验收结果以及后续工作等方面对地级以上市承接省级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作了具体规定。
(一)验收申请。《流程》明确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条件、申请提交时间、材料要求以及材料审核要求。与《管理办法》对比,一是《流程》针对的是省级权限批复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二是《流程》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是《流程》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做了具体的处理规定。
(二)编制报告。《流程》明确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报告编制时间、内容和成果要求以及测量的监管要求。与《管理办法》对比,一是《流程》明确了验收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二是《流程》将验收测量报告内容中的“填海面积测量情况”进一步明确为“成陆土地的空间坐标相关信息”。
(三)验收。《流程》对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材料的提交、验收组织、验收主要任务和验收步骤作了详细规定。与《管理办法》对比,一是《流程》在验收任务中增加了“填海成陆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审查要求;二是《流程》对验收步骤作了详细规定。
(四)验收结果。《流程》明确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条件,以及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要求。与《管理办法》对比,《流程》增加了“自然资源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的要求。
(五)后续工作。《流程》明确了测量数据管理、批复材料备案和证书办理等后续工作要求。与《管理办法》对比,一是《流程》增加了对测量数据的管理要求,要求将测量数据反馈至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机构,并同步共享给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流程》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和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关要求。
三、实施时间
《流程》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