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八日
湖州市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区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城乡公交一体化有序运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区内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的建设与运营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是指服务湖州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设置在公路沿线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城乡公共交通停靠站。
第四条 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运营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湖州市区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市公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局负责港湾式停靠站建设规划、方案审定与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编制港湾式停靠站建设规划,根据公交线路提出站点布局方案,负责站点命名。
(三)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国省道、收费公路港湾式停靠站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乡道、村道公路港湾式停靠站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五)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港湾式停靠站站址的审核。
第六条 港湾式停靠站选址应当符合道路通行安全要求,选择群众出行需求集中与方便的位置。
第七条 市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乡公交发展规划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充分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后,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站址符合性进行现场勘查与确认。
第八条 港湾式停靠站建设应当纳入公路新建、改建工程,与公路建设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港湾式停靠站命名应当按照方便群众辨认、记忆的原则,优先考虑以位于该区域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等非商业机构命名。
港湾式停靠站以经营性企业、商业机构名称冠名的,应当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在取得市运政管理机构同意后,采用招标的办法确定并报运政管理机构备案。冠名费上交同级财政,并专项用于停靠站的养护。
第十条 港湾式停靠站广告位应当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可采用招标办法确定广告运营商,广告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停靠站的养护。
第十一条 港湾式停靠站广告内容应当健康和谐,符合社会公共价值观,禁止发布违背善良、风俗的广告。
第十二条 港湾式停靠站作为公路附属设施,区人民政府、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港湾式停靠站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使港湾式停靠站经常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港湾式停靠站养护与管理是指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停靠站处于良好的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损坏的修复,以及对停靠站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保护停靠站的宣传和群众性的联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停靠站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各城乡公交承运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所属片区港湾式停靠站的完好与卫生状况,对发现的损坏情况及时报告养护与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发生损坏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等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人为破坏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港湾式停靠站的养护费用从公路养路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