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市县二级公路化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建〔20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市县二级公路化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财政市县二级公路化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财政市县二级公路化债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4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市县二级公路化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妥有序推进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化解工作,根据《四川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市县二级公路化债专项资金。为规范合理安排省级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二级公路化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地方化解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查认定的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省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市县为主、包干补助,锁定债务、逐年偿还”的总体思路,省级财政筹集70亿元,分10年补助市县。具体数额根据筹资情况逐年下达。补助资金不安排省本级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各市(州)、扩权县(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锁定债务余额占60%的权重,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前,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车里程和历史收费收入各占30%、10%的权重,并根据2011年市(州)、扩权县(市)财力水平和建设成本等因素进行系数调整。
某民族县(市、区)人均财力系数=全省民族地区县级总人口人均综合财力/该民族县(市、区)总人口人均综合财力
民族县(市、区)外的某县(市、区)人均财力系数=除民族地区外全省县级总人口人均综合财力/该县(市、区)总人口人均综合财力
某县(市、区)建设成本系数=该县(市、区)二级公路每公里造价/全省二级公路每公里平均造价
某市(州)、扩权县(市)中央及省补助额不超过该市(州)、扩权县(市)锁定债务余额。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因素测算每年的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以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资金预算到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县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化解情况和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未专款专用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方案》规定的偿债时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