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医保优待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社〔20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高层次人才医保优待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印发《高层次人才医保优待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3日
高层次人才医保优待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实行医保优待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16〕56号),为落实我省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医保优待政策,规范高层次人才医保优待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医保优待政策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付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单位缴费部分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先垫后补、据实拨付。
第四条 各高层次人才供职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供职者家属参保情况和由单位垫付的医保缴费金额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厅。
第五条 每年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财政厅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审核汇总各单位实际垫付的医保缴费金额,将补助资金下达相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给高层次人才供职单位。省本级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单位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归垫已由单位先行垫付的相关医保缴费。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法违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