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2〕27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我局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22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决定将继续有效的23件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失效和废止的35件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上述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效期即将届满拟继续实施的,相关负责起草(实施)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开展修改工作,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凡列入失效和废止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和废止的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备注

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意见【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废止,】

川工商发

〔2017〕91号

有效

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

〔2017〕93号

有效

3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施意见【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废止,】

川质监发

〔2017〕28号

有效

4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单位行政许可规模条件要求的通知【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废止,】

川质监发

〔2017〕30号

有效

5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川质监发

〔2018〕26号

有效

6

四川省知识产局印发《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大调解”和仲裁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知发

〔2018〕49号

有效

7

四川省知识产局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废止,】

川知发

〔2018〕28号

有效

8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版权局、成都海关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废止,】

川知发

〔2018〕8号

有效

9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电商和展会专利执法维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废止,】

川知发

〔2018〕9号

有效

1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19〕99号

有效

1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20〕29号

拟修改

12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20〕40号

有效

13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川市监发

〔2020〕50号

有效

14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20〕72号

有效

1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废止,】

川市监发

〔2020〕79号

有效

1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废止】

川市监发

〔2020〕93号

有效

1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20﹞98号

有效

18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21〕65号

有效

19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

川市监发

〔2021〕72号

有效

2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21〕84号

有效

2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已被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通知废止】

川市监发

〔2021〕85号

有效

22

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族宗教委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景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21〕89号

有效

23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川市监发

〔2021〕91号

有效




附件2

失效和废止的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备注

1

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

川发改价检

〔2013〕659号

失效

2

四川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川食药监发

〔2014〕122号

失效

3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

〔2014〕79号

失效

4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规范》的通知

川知发

〔2014〕122号

失效

5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

〔2014〕114号

失效

6

四川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川食药监发

〔2015〕58号

失效

7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6〕1号

失效

8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川工商发

〔2016〕27号

失效

9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

川食药监发

〔2016〕31号

失效

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6〕53号

失效

11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质监发

〔2016〕15号

失效

12

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川食药监发

〔2016〕70号

失效

13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6〕95号

失效

14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

川工商发

〔2016〕97号

失效

15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直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工商发

〔2016〕169号

失效

16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6〕180号

失效

17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规范》的通知

川知发

〔2017〕11号

失效

18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2017年

第14号公告

失效

19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7〕16号

失效

2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7〕33号

失效

2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7〕34号

失效

22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文件政策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7〕48号

失效

23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质监发

〔2017〕12号

失效

24

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017年第39号公告

失效

25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锅炉修理单位资质许可工作的通知

川质监发

〔2017〕31号

废止

26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管理的通知

川质监发

〔2017〕32号

废止

27

四川省知识产局关于印发《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知发

〔2017〕41号

失效

28

四川省产品质量省级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川质监发

〔2018〕3号

废止

29

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18年第24号

废止

3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8〕29号

废止

3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8〕51号

失效

32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8〕59号

失效

33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发

〔2018〕61号

失效

34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名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函

〔2018〕1112号

失效

3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发

〔2020〕26号

失效





关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05月07日  来源:法规处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新要求,根据前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情况,省局于近期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清理结果对省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失效和废止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包括以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发改等)名义制发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暂未公告宣布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过程

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需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规处汇总机构改革前涉及市场监管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机构改革后省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启动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三次向省局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并由起草部门按要求提出了清理意见,法规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时效判定,形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经局务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三、清理结果

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3件。其中《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29号)拟于近期修改后,重新发布。

宣布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35件,包括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因有效期届满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锅炉修理单位资质许可工作的通知》(川质监发〔2017〕31号)因《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已有新要求而废止;《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管理的通知》(川质监发〔2017〕32号)因《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已有新要求而废止;《四川省产品质量省级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川质监发〔2018〕3号)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8号)已有新要求而废止;《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因《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98号)已覆盖相关内容且重新进行规定而废止;《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29号)因《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川市监发〔2021〕72号)已覆盖相关内容且试点工作已结束而废止。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按照新《办法》要求,拟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文件已临近有效期,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新规定,开展评估制发工作,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