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10〕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学校和学生安全保险体系,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市政府决定在全面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学生意外伤害险)。为保证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的顺利推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学校和学生安全保险制度为核心,以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遵循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我市教育和谐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
二、保险范围、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
(一)保险范围。
1.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2.学生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园)学生。
(二)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每年自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可连年购买)。
(三)保险责任。
1.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有责即赔”,即在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园)内外活动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学生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有险即赔”,即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应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受伤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应依照约定赔偿。
三、保险费和赔偿金额限额
(一)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按学生每年每人5元计算。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500万元。
(二)学生意外伤害险:保险费按学生每年每人15元计算。每人死亡或伤残补偿金最高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最高限额1万元。
四、保险费的支付办法
(一)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按照学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财政支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按1∶1∶1比例承担,即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各支付5元。
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支付部分,按照学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预算。其中市财政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高校、市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籍(园)学生有关保费的支付;各区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本区在籍(园)学生有关保费的支付。具体为:
1.学生监护人不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的,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不予补助,学生将不享有学生意外伤害险。
2.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的,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予以补助,学生将享有15元份额的学生意外伤害险,其保费缴交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承保公司另行制定。
3.深圳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的,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五、保险运营模式及理赔方式
为使理赔工作更加方便、合理和快捷,上述两种保险实行捆绑招标(两年招标一次)和一并实施,即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和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运作。市教育局作为投保人和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校方责任险协议》,市教育局作为投保人委托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学生意外伤害险协议》。保险责任期限内的日常运作、经营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和相关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协调。
依法依规界定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责任和赔付方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校(园)方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还可向保险人申请校方责任险赔付。
六、工作进程及时间安排
由于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实行捆绑招标和一并实施,结合学校的运行规律,我市2010年学生意外伤害险与2010年校方责任险按照一个完整的学年度(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为期限同时招标,并从2010年9月1日同时实施。基本工作进程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0年7月底前,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招标工作的项目需求,政府采购中心提前介入,提供相关招标工作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2010年8月底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完成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招标工作,确保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于2010年9月1日正式运作。
(三)2010年9月底前,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完成校方责任险的数据统计工作;市、区教育基金会负责做好学生意外伤害险参保人数的统计工作。
七、工作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学生、支持教育优先发展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全市学生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计划;负责校方责任险及学生意外伤害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实施工作的宣传、业务培训、招标、投保、理赔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制定安全风险应急预案;监督校方责任险及学生意外伤害险条款的落实,确保投保学生及监护人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建立和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保险服务考核评价体系。
(二)市、区财政部门、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做好校方责任险及学生意外伤害险经费的落实、管理和监督工作,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保险费。
(三)市法制部门:负责为我市学生保险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协助。
(四)市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规范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及家庭的保险权益。
(五)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校方责任险及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招标工作。
(六)承保公司:要信守承诺,增强服务意识,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提示、风险防范、预防检查、现场勘查等工作机制,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加强出险后的施救及理赔服务,减少理赔环节,提高理赔效率,并定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赔付情况。
(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配合承保公司开展校方责任险及学生意外伤害险实施工作,准确、及时统计学生意外伤害险参保人数,建立投保名册。协助承保公司做好保费收缴、宣传、培训及理赔工作。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险档案,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积极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